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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電池失火致兩大學生死亡 車主獲刑2年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0日 21: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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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李潤文)南京電動自行車電池失火案1月6日在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電池使用者王驚天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2009年7月28日淩晨,南京市海寧休閒飯莊發生火災,造成兩名女大學生死亡,一名學生骨折。

  經南京市公安消防局及江蘇省公安廳消防局認定,該起火災由於電池充電失火引起,電池使用者是軟體工程師王驚天。事發時,王驚天的電動自行車電池在403室充電過程中,電池起火引發火災。

  災害成因為:王驚天在電池充電發生異常時,未及時有效處置;海寧休閒飯莊值班人員和403室人員未及時報警,初期火災沒有得到有效控制;海寧休閒飯莊將403室租給萬和培訓中心做學員集體宿舍,海寧休閒飯莊及萬和培訓中心管理不到位;404室兩學生在火災發生後,未能及時疏散,吸入煙氣致窒息死亡。

  2011年1月28日,因涉嫌失火罪的王驚天被鼓樓區人民檢察院批捕。

  王驚天及其辯護人認為該起火災的後果是多種原因造成,發生火災的根本原因是電池經銷商涉嫌製造出售假冒偽劣電池。同時,海寧休閒飯莊存在嚴重的消防問題,相鄰兩個房間有一道裂縫,導致毒煙竄入隔壁房間,致使兩名學生窒息死亡。

  該案件在偵查起訴審理階段可謂一波三折,檢察機關曾兩次退回偵查,法院兩次延期審判,一次延期宣判。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驚天作為電池使用者,安全使用電池是其應盡的義務。其明知充電電池出現異常,繼續給電池充電長達數小時,直至電池爆燃,引發火災。被告人王驚天未盡到安全使用電池的義務,具有過失,與損害後果具有因果關係。

  對於被告人王驚天及辯護人一再提出的對電池質量進行鑒定的要求,法院認為:電池在火災中損毀,導致偵查機關無法對電池進行鑒定。改裝的鋰電池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以及為被告人王驚天改裝電池的銷售者王春嵩是否涉嫌違法經營,應由相關部門查處,檢察機關亦已發出檢察建議責成有關執法機關作進一步調查,但以上情節的存在不能否定被告人王驚天在本案中的過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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