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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擬立法規定:誣陷見義勇為人員將被追究刑責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7日 00: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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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廣東)省法制辦網站公佈了《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送審稿)》(下簡稱“條例”),向社會徵集立法意見。相對於1998年出臺的老條例,新條例對“見義勇為”進行了重新定義。

  《條例》規定,因見義勇為犧牲的人員,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頒發30萬元和行為發生地的地級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頒發15萬元以上的撫恤金。

  見義勇為確認範圍擴大

  條例明確,見義勇為是指不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的人員為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産安全,挺身而出,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救人、搶險、救災等行為。相比此前的定義,新定義更加寬泛。

  對於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範圍也同時擴大。“治安聯防隊員、交通協管員、戶口協管員等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交通秩序的協勤人員在工作中遇有違法犯罪人員暴力抗拒的情況下,不顧個人安危,與犯罪嫌疑人英勇搏鬥的,或者在工作中遇有治安災害事故或者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受到嚴重威脅時,不顧個人安危,搶險、救災、救人的”也視為見義勇為。

  設見義勇為評審委員會

  同時,條例明確,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實行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縣(含縣級市、區,下同)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工作,日常工作由公安機關組織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見義勇為評審委員會,負責見義勇為行為的認定。評審委員會由公安、民政、財政等行政部門人員和相關專業人員組成,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公安機關。

  對於見義勇為獎勵和保障的經費,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的財政預算中安排見義勇為專項經費。地級市和有條件的縣(市、區)應當設立見義勇為基金會,沒有設立見義勇為基金會的縣(市、區)應當設立見義勇為協會,協助本級人民政府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工作。

  因見義勇為誤工視同出勤

  條例對“圍觀”見義勇為行為的群眾作出了責任性規定:對正在實施見義勇為行為的人員,在場的公民都有責任給予援助,任何單位都有支持、保護其合法權益的義務。

  在獎勵和保障方面,條例規定,因見義勇為負傷的,在救治期間的醫療費用,由公安機關在見義勇為專項經費中先行墊付。條例還明確了因見義勇為誤工、喪失勞動能力等的保障措施。比如,因見義勇為誤工的人員,所在單位應視同出勤,其負傷治療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待遇不變。

  新條例還涉及對見義勇為反被誣陷現象的處理。“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誣陷、報復,危害其人身、財産安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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