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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2”買主訴商場退一賠一 蘋果至今無答覆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7日 00: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天津北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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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網訊:就在“蘋果”和“唯冠”就“iPad”商標鬧得不可開交的時候,一名男子在天津將一家銷售“iPad”平板電腦的商場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賠一。昨天,該案在本市和平區人民法院立案。

  案情回放“iPad2”買主退貨索賠

  2011年12月24日,黃先生因自己工作需要,在天津某電器商場金街店,花4647元買了一台由美國蘋果公司生産的型號為“A1395”的iPad2平板電腦。當時他看到,在該産品的包裝上標注的商標為“iPad”。

  黃先生以前有一台筆記本電腦,之所以購買“iPad”,是出於對蘋果産品的信任,而且“iPad”平板電腦使用起來非常輕便。此後,黃先生出門的時候都要帶上這臺平板電腦。

  不久前,從深圳傳來蘋果“iPad”涉嫌侵權的消息:“蘋果”要求法院判“iPad”商標專用權歸其所有,並向“深圳唯冠”索賠商標權屬調查費、律師費等所受損失400萬元的訴訟請求,被深圳市中級法院一審全部駁回。黃先生急忙在網上了解了一下“蘋果”和“唯冠”商標糾紛。原來,“iPad”商標過去屬於“唯冠”,而且現在深圳的法院一審認定該商標的所有人為“唯冠”。

  黃先生還了解到,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涉案的一家銷售“iPad”的經銷商,侵犯了“深圳唯冠”商標權,惠州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將蘋果電腦(上海)貿易有限公司追加為第三人,認定其也侵犯了“深圳唯冠”的商標權。

  黃先生的代理人對記者説,黃先生認為自己被騙了,準備起訴銷售給自己“iPad”的商場。經過幾天的準備後,他的代理人昨天來到法院立案。法官審查證據和材料後准予立案。

  黃先生的代理人表示,依據《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被告在銷售的商品上使用“iPad”商標屬於冒用他人的註冊商標的行為,而這種行為構成了對原告的欺詐。被告商場在訂立買賣合同時有欺詐行為,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該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被告商場應當返還黃先生貨款4647元,並且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賠償原告一倍的損失。

  記者追蹤蘋果公司尚無答覆

  昨天,記者與蘋果公司的代理律師取得聯絡。這名姓張的女士對記者説,她現在負責蒐集各種諮詢和投訴。但根據蘋果公司的要求,不能對此類事件進行評論。

  而“唯冠”的代理律師謝湘輝表示支持像黃先生這樣的消費者的維權行為。他表示,“唯冠”擁有“iPad”商標,商場銷售冒用他人商標的商品,存在侵權事實。消費者依據《商標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提起訴訟,是可以理解的。

  專家表態認定欺詐有點難度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産權中心研究員、著名IT律師趙佔領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承擔雙倍賠償責任。對於“蘋果”的經銷商銷售“iPad”平板電腦的行為,認定構成欺詐的話需要具備三個條件:存在欺詐的故意、欺詐行為以及消費者因欺詐行為而陷入錯誤認識、實施相應的行為。大多數消費者的目的是去買“蘋果”的平板電腦,而不在意它是否叫“iPad”。

  雖然蘋果公司和經銷商的行為造成消費者的“對‘iPad’的錯誤認識”,但購買的初衷並沒有受到影響。所以,認定蘋果的經銷商構成欺詐還是有難度的。新報記者張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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