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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要強調 賦權於民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7日 00: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漢網-長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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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要強調 賦權於民

  苗蠻子(廣州 媒體人)

  中組部、人社部印發《公務員回避規定(試行)》,規定公務員要進行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務回避。明確了公務員一般不得在成長地擔任黨委、政府正職領導成員。(2月24日《新京報》)

  公務員回避制度,算是中國吏治的一個傳統。歷史地來看,在鄉土意識濃厚、人際關係處於閉合狀態的傳統熟人社會,官員原籍回避制度,對於避免為官者偏袒徇情、結黨弄權,原地“坐大”,盤根錯節、尾大不掉等腐敗現象,還是多少有些效果的。

  然而在現今這個資訊便捷、交通發達、遷徙自由的時代,“異地做官”還有多少“療效”可言?答案不言而喻。在一個封閉的權力體系內,無論異地做官還是本地做官,在某種意義上來説,都屬於一個利益共同體。官在本地,易陷入人情,但官在異地,也未必不可以請托關照親眷。如果説,官員之間的利益結盟,在古代社會由於路途迢遙、信息不暢通等因素,尚能有所制約;而在今天,信息、交通的暢通無阻,則不僅為官員之間不正當的結盟提供了便利,而且也使得官員結盟背後所存在的腐敗行為,更為隱蔽,更難監督。這種情形下,一個官員是否貪污腐敗,已經與地域毫無關係。

  其實,即便在古代社會,官員回避制度也並不見得彰顯出多少優越性。自東漢以降,歷朝各代對“異地做官”的規定愈加嚴格,比如,明代實行“北人官南,南人官北”的大區域回避制度,而清代更將範圍緊縮至“五百里以內不為官”。然而,歷史已經證明,這些愈加嚴格的回避制度,所産生的效果並不見佳,腐敗現象仍然層出不窮。

  “異地做官”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官員異地主政,由於不熟悉異地民情社情,群眾基礎薄弱,開展工作自然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其工作效率難免大打折扣;而有的官員為了追求短期政績,則很容易急功近利、不計長遠,留下一堆爛賬;有的官員異地為官“來也匆匆,去也匆匆”,不過將異地當作一塊跳板而已,這些“遊官”于地方發展難言裨益;此外,異地為官耗費了鉅額經濟成本,僅就異地任職官員的住宿費,就所費不貲。

  “異地為官”制度,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公權力“家族化”的問題,還會帶來新的制度困境。顯然,杜絕官員貪污腐敗的最好策略,在於完善權力的制衡機制,並賦予民眾能夠有效監督官員的權力,而不是糾纏于官員任職的地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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