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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個稅不是問題能否拿到加班費才是問題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6日 23: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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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0日,國稅總局納稅服務司就納稅諮詢熱點問題作出解答,明確個人在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不屬於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需按照工薪收入納稅。

  事實上,加班費繳納個稅並不是一個具有爭議性的問題。一是多年來,一直都在徵繳加班費的個人所得稅;二是公眾也普遍認可加班費是工資所得的一部分。但問題的關鍵在於,加班費徵繳個人所得稅,顯然是有前提條件的,那就是勞動者如果被安排加班,被安排在節假日上班,能否果真拿到應得的加班費?

  按照我國的勞動合同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 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對勞動者而言,這一規定恐怕已經“爛熟於心”,但對於用人單位而言,能按法律規定給付勞動者相應加班費的,並不多。特別是一些私營企業,很少支付或者從未支付勞動者加班費的情況依然多見。

  當勞動者尚在感嘆加班費是“霧裏花”、“水中月”時,國稅總局卻在強調加班費一定要繳稅。

  雖然遭受了不公待遇,拿不到加班費不歸國稅總局負責,但國稅總局的強調還是讓人覺得有一點兒多餘、有一絲糾結: 似乎勞動者繳稅的主動性依然是不夠的。

  其實不然,一是現實中還有不少人在加了班以後根本拿不到加班費,談何繳稅?二是拿到加班費計算後夠不到繳納標準,勞動者怕什麼?三是拿到加班費繳稅也不是100%,少部分繳稅,大部分是工資收入可以改善生活,勞動者又何樂而不為?

  繳不繳稅其實並不是問題,問題在於,能不能在繳稅之前,如數拿到加班費?對此,國稅總局在向勞動者強調的同時,不妨也向用人單位、勞動管理部門先行強調一下加班費給付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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