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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溝油”犯罪最高可判死刑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6日 21: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海南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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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北京2月23日電 為確保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關於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

  《通知》強調,對“地溝油”犯罪定罪量刑時,要充分考慮犯罪數額、犯罪分子主觀惡性及其犯罪手段、犯罪行為對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危害、對市場經濟秩序的破壞程度、惡劣影響等。對於具有累犯、前科、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團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節,以及犯罪數額巨大、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犯罪分子,依法嚴懲,罪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要嚴格把握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條件。對依法必須適用緩刑的,一般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食品生産、銷售等有關的活動。

  “地溝油”犯罪從所使用的原料來區分,一般分為三種:第一種是用餐廚垃圾,即將油膩漂浮物或者賓館、酒店的剩飯剩菜(通稱泔水)經過簡單加工、粗煉出的油;第二種是用廢棄油脂,即用於油炸食品的油多次反復使用後,又非法加工後以新的食用油名義銷售;第三種是用各類肉及肉製品加工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包括用不符合食用衛生要求的豬、牛、羊、雞、鴨、鵝等動物內臟、下水等加工提煉的所謂“食用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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