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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地溝油涉案主犯可判死刑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6日 20: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網絡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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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記者從公安部獲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關於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嚴懲“地溝油”犯罪。

  《通知》明確,對於利用“地溝油”生産“食用油”的、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産的“食用油”而予以銷售的、雖無法查明“食用油”是否係利用“地溝油”生産、加工,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該“食用油”來源可疑而予以銷售的,經鑒定,檢出有毒、有害成分的,依照刑法第144條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屬於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依照刑法第143條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屬於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或者假冒註冊商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0條銷售偽劣産品罪或者第213條假冒註冊商標罪、第214條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對“地溝油”犯罪定罪量刑時,要充分考慮犯罪數額、犯罪分子主觀惡性及其犯罪手段等。對於具有累犯、前科、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團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節,以及犯罪數額巨大、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犯罪分子,依法嚴懲,罪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要嚴格把握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條件。對依法必須適用緩刑的,一般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食品生産、銷售等有關的活動。

  編輯:許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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