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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地溝油犯罪主犯累犯罪大惡極應判死刑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6日 16: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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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5月,北京城管隊員在一家違規製作盒飯的黑窩點查抄“地溝油”。(資料圖片)本報記者潘之望攝

  記者昨天從公安部獲悉,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佈通知,對生産、銷售“地溝油”的7種情況明確了定罪量刑標準,根據通知,涉及“地溝油”犯罪的,最高可判死刑。涉“地溝油”犯罪判緩刑的,須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期內生産、銷售食品等。

  明確7種違法行為

  三部門此次出臺的通知,首次明確了“地溝油”違法行為的7種情況以及定罪量刑標準,是一部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文件。

  根據通知,7種情況包括利用“地溝油”生産“食用油”、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産的“食用油”而進行銷售等。涉及到生産者、銷售者、為“地溝油”犯罪提供貸款或經營場所的相關單位和人員,以及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

  罪大惡極應判死刑

  通知明確要求,在對“地溝油”犯罪定罪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到犯罪數額、犯罪分子主觀惡性及其犯罪手段、犯罪行為的危害性、對市場經濟秩序的破壞程度、惡劣影響等。對於具有累犯、前科、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團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節,以及犯罪數額巨大、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犯罪分子須依法嚴懲,罪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

  通知明確指出,對在同一條生産銷售鏈上的犯罪分子,要在法定刑幅度內體現嚴懲源頭犯罪的精神,確保生産環節與銷售環節量刑的整體平衡。對於明知是“地溝油”而非法銷售的公司、企業,要從嚴追究有關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必須適用緩刑的,一般要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期內從事與食品生産、銷售等有關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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