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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需要通過立法確立民事保護令制度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6日 05: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京日報數字報刊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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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保護令這樣的臨時性救濟措施,我國目前存在立法空白。”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陸茵認為,我國需要通過立法確立民事保護令制度。陸茵認為,民事保護令對我國法律而言是全新的制度,應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從以下方面進行規定。

  明確家庭暴力受害人為保護令的主要申請人。目前,許多國家的立法都賦予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公安機關、檢察院等主體保護令的申請權。然而就我國的傳統以及目前國情來看,讓公安機關和檢察院這些公權力直接介入家庭暴力案件存在一定的障礙。因此,在保護令的申請中,公權力的介入還是應當讓位於受害人的意願。

  降低緊急情況下受害方的舉證義務。除非施暴人能提出相反證據,否則申請人只需要在保護令申請書上填寫出受暴時間、地點、手法、傷勢等事項,法官就應當核發臨時性保護令。當然,申請人如若故意虛報,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規範保護令的終結方式。保護令可因以下原因失效:存續期間屆滿;受害方或是加害方死亡;申請人提出撤銷保護令的申請。

  確定違反保護令執行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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