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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達林:反對家庭暴力,司法可以更有作為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4日 08: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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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對家暴的治理,已由表面化的禁止進入到實質性的干預階段。

  珠海香洲區法院近日發出全國首份反家暴“遠離令”,禁止多次施暴的丈夫在妻子現居住小區方圓100米內活動,並向當地公安機關發出了《協助執行通知書》。

  這很容易讓人聯想到影視劇裏的場景,一些國家或對帶有家暴傾向的人實施“遠離令”,或對屢教不改的未成年人實施“限離令”,之所以要採取這種限制,乃是為了保護他人的人身安全。

  嚴格意義上説,“遠離令”仍屬司法機關發佈“人身保護令”的範疇,是法院為了更好地保障受害人安全,在以往禁止施暴的民事裁定中,增加了對侵害人的強制性義務。這便給當事人和社會傳遞出一種信息:國家對家暴的治理,已由表面化的禁止進入到實質性的干預階段。雖然它還難以從根本上治愈家暴,卻讓受害人看到司法救濟的正義曙光,對施暴者也産生了巨大的威懾力。據稱,我國開展人身保護令試點以來,簽發的人身保護令中施暴者履行率高達98%。與此同時,“遠離令”還能及時避免一些家暴案件中出現的“以暴制暴”悲劇。

  近年來,難以承受的家庭暴力已成為全社會焦點,人們在對立法寄予厚望的同時,更表達了讓紙面權利得到充分救濟的殷切期待。一個能動的司法系統,理當及時把握社會需求,通過試點不斷吸收借鑒域外經驗,採取切實可行的強制措施干預家暴。就個案而言,香洲法院的“遠離令”既顧及到不妨害侵害人正常生活,又考慮到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執行因素,正當性、合理性、可行性都值得肯定,對於今後完善反家暴立法及司法規則具有借鑒意義。

  當然,普遍意義上的司法作為,還需建立在相關法律規範的完善基礎之上。目前,一些試點法院只是依據最高法《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做出人身保護裁定,而《指南》作為內部指導性文件並不具備司法解釋效力,更高層次的立法更是空白。為此,有必要在即將出臺的《反家庭暴力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中,從申請程序、執行主體、違反責任等方面,對類似人身保護令的司法救濟方式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為司法遏制家暴提供更充分的合法性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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