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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旅遊豈能檢討就過關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5日 22: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連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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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網上流傳深圳市龍崗區司法局局長何旅華動用公款,以考察為名率團前往上海、蘇州、杭州三地豪華旅遊。據調查,舉報材料基本屬實,24人5天旅遊花費13萬元。龍崗區紀委責令龍崗區司法局參與旅遊的全體人員公開檢討,並退回違規旅遊費用上交財政。(2月22日《新京報》)

  公款旅遊之所以屢禁不止,除了有關部門事前監督防範不力外,重要原因還在於缺乏應有的懲戒力。以龍崗區司法局這起違紀案件為例,即便是這樣性質惡劣的行為,最重的處理不過是公開檢討和退回違規旅遊費用而已。如此的處罰説它是“割發代首”一點都不為過。試問,靠這樣輕描淡寫的處理能有效遏制公款旅遊之風嗎?

  其實,對公款旅遊案件應當怎樣處理,中央早有明文規定。2010年6月29日,中共中央發佈《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0年8月12日,監察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發佈《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處分規定》。這些規定中明確指出,對於公款出國、出境旅遊的組織者,最輕的處罰是“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雖然這些規定是針對公款出國(境)旅遊的,但同樣具有比照處罰的功能。顯然,龍崗區有關部門作出的處罰與中央規定的最輕處罰相比,依然相差甚遠。正如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委委員吳立民所言,“龍崗區司法局作為一個法律宣傳部門,明知利用公款消費不應該,卻依舊利用公款出遊,他們應承擔更大的責任。”對這種知法犯法、知規違規的行為,僅對相關人員作出書面檢討、退還資金的處罰,力度明顯太輕,怎能服眾?

  公眾並不是非要對公款旅遊的官員都要一棍子打死,“永世不得翻身”而後快。依規處罰,不僅是處罰問題官員,更是警誡後人。相比而言,公眾更不能容忍讓公款旅遊的官員如此稀裏糊塗地矇混過關,需要得到一個明確清楚、令人信服的理由——有關部門作出處分的依據是什麼?為什麼要這樣處理?現在對公款旅遊官員的處罰存在著一個比較普遍的問題,那就是,對問題的性質講得比較明白,對為什麼這樣處理卻講不出章法,而且同樣的問題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事件中又往往有著輕重不同的處理。因此,與把涉及的問題講清楚、透明化同樣重要的是,要把處理的過程以及處理的依據也講清楚、透明化。做到這一點,不僅問題官員難逃黨紀國法的應有制裁,更能真正以儆效尤、取信於民,從而把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落到實處、見到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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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款旅遊
  • 2010年
  •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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