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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被撞為何還要擔責?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5日 17: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韶關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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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同志:

  去年12月的一天晚上,我開車去外地送貨。路上,車子出現故障,於是我便將車子停在馬路的右邊,然後下車修理。大約10分鐘後,從我後面駛來一輛二輪摩托車,由於摩托車駕駛員李某喝了酒,沒有看到我停在路邊的車子,遂一頭撞到了我的貨車尾部,致李某受傷致殘。事後,李某將我告上了法庭,要求我賠償他的損失。法院審理後,判決我承擔30%的賠償責任。請問李某自己撞上了我的車,為何法院要判決我承擔賠償責任?

  讀者:田濤

  田濤讀者:

  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誌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0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車後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誌,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後位燈。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出現故障,駕駛人員應將車子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如果難以移動,則應當持續開啟報警閃光燈,並在車後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誌,如果是夜間還應開啟示廓燈和後位燈。從你反應的情況來看,你佔道停車,影響了車輛的順利通行,且未按照規定在來車方向一定距離設置警告標誌,也未開啟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後位燈,其主觀上具有過錯,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而李某酒後駕駛機動車,且在行車過程中未注意觀察,是引起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故應負事故主要責任。法院綜合上述情況,判決你承擔30%的賠償責任並無不妥。

  最後,由於李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如果你的貨車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受損,你也可以要求他賠償。

熱詞:

  • 李某
  • 停車
  • 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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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決
  • 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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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車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