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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確六類減刑假釋案件須公開審理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5日 05: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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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2月23日消息: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減刑、假釋案件一律公示,其中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注度高的等六類案件必須公開審理。

  《規定》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公示地點為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有條件的地方,應面向社會公示。

  為改變“死刑過重、生刑過輕”不平衡現象,《規定》明確,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被減為無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現被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應比照未被減刑罪犯,在減刑幅度等方面從嚴掌握。對累犯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被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後,也不得假釋。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司法解釋將無期徒刑罪犯和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減刑後,實際最低執行刑期調整為分別是不能少於13年和15年。

  ■解讀

  避免暗箱操作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稱,長期以來,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主要採用書面審理方式,這既不利於法院科學判斷罪犯是否符合減刑、假釋的條件,也不利於充分保護罪犯的合法權益。

  對減刑、假釋案件依法實行開庭審理,可避免群眾對減刑、假釋審理工作“暗箱操作”的懷疑,也可以使法院聽取多方面的意見,增強司法公信力,確保減刑、假釋案件的公平公正。

  但鋻於目前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要求所有減刑、假釋案件一律開庭審理不切實際。因此該規定選取了六類案件開庭審理。

  向社會公示的案件,經過必要的期限後,未收到舉報或者舉報經查不實的,法院才能作出減刑、假釋裁定。

  糾正減刑過快

  在1997年有關減刑、假釋司法解釋中有“重罪多減、輕罪少減”的規定,在實踐中一直爭議很大,這次的司法解釋將這一規定刪除。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稱,根據1997年減刑、假釋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現突出的,可以減刑二年;有重大立功情形的,甚至可減刑三年;而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即使悔改表現突出,最多只能減刑一年。如此規定,不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直接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減刑過快”的問題。

  ■六類應開庭審理案件

  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提請減刑;

  2.提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規定;

  3.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注度高;

  4.公示期間收到投訴意見;

  5.檢察院有異議的;

  6.法院認為有開庭審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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