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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期的消費卡究竟還能不能用?有關部門:仍可以用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4日 23: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浙江在線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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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線02月22日訊

  消費卡上註明的有效期過了,店家就拒絕使用,當初花錢買來的消費卡成了廢卡,店家卻以一句“最終解釋權”來推卸責任。這樣的事情很多消費者可能遇到過,但工商部門卻表示,提貨券上的有效期條款屬“霸王條款”,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屬於不公平、不合理的條款。

  前段時間,消費者王女士到紹興市區一家品牌蛋糕連鎖店領取水果,蛋糕店工作人員卻拒絕了王女士的要求,理由是這4張價值1100元的水果票已經超過了有效期。對此王女士不能接受,雙方爭執不下,王女士遂撥打了12315消費投訴熱線,希望工商部門幫助她挽回損失。

  紹興市工商局越城分局的調解人員接到投訴後,立即趕赴現場處理此事,了解到消費者4張水果票面值共計1100元,超過提貨券載明的有效期已2天。王女士説,這些提貨券都是單位發的,她當時也沒有注意到提貨券上面的有效期。她認為,設置有效期是商家的“霸王條款”,遂要求當場提貨。

  店家卻解釋稱,自己是連鎖店,提貨制度是杭州總部定的,並且電腦上要審批出貨記錄,對於超過有效期的提貨券一律都不能發貨。調解人員當場電話聯絡杭州總部的負責人,對方還是一再強調,公司有超期不提貨的規定,並説明提貨券上註明了“最終解釋權歸商家”。

  “提貨券上的有效期條款係‘霸王條款’,典型地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屬於不公平、不合理的條款。”工商人員反駁説,同時,提貨券上註明的最終解釋權也是“無效條款”,與《合同法》有關規定相抵觸,屬於不合法的條款。

  該負責人聽到調解幹部規範的表述後,立即表示馬上向公司領導彙報,當即解決消費者王女士的問題,並將修改公司電腦的銷售系統,保障消費者的提貨權利。

  工商人員提醒説,商家在卡券上載明有關權利義務內容可視為合同格式條款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條款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屬於無效條款。商家在消費、服務卡券上註明有效期、強調解釋權必須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否則消費者可維權。同時,需要提醒廣大消費者的是,在購買消費卡、服務卡時,一定要選擇正規經營單位,並且有一定的信譽和服務保障,以免造成損失;在持卡券消費娛樂時,一定要看清“備註”內容,減少不必要的麻煩。遇有不合理情況應該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熱詞:

  • 霸王條款
  • 提貨
  • 最終解釋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合同法
  • 王女士
  • 消費卡
  • 格式合同
  • 越城
  • 出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