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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城務工多年遇難參照城鎮居民獲賠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4日 15: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南網-福建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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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010年1月,黃友明駕駛一貨車,沿泉州市豐澤區寶山村社區街道往安吉路方向行駛,車上載著李新讓、謝和平、任記飛及一批廢鐵。貨車行至一下坡時,發生側翻後碰撞路邊防護墻,並衝下路面。事故造成車上4人全部受傷,其中,李新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最後認定,黃友明未按規範操作駕駛並且車輛嚴重超載,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但事故車主潘文堤付了3萬元後也不再露面。

  李新讓是受雇搬運廢品的外來工,他死後,身後留下了與其同居的嚴某及一對年幼的女兒。如何替她們維權?在交警、司法部門的協調下,福建泉中律師事務所律師林培德為她們提供了法律援助。

  事實

  經查,死者李新讓1994年起與嚴某同居,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所以按婚姻法的司法解釋規定,雙方不成立事實婚姻關係,嚴某對李新讓的死亡賠償金等無直接的繼承權利。他們的一對女兒並未入戶,交警部門借助DNA鑒定,證明李新讓、嚴某是她們的生物學父母,據此,她們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李新讓是農村戶口,但2003年起就在城鎮連續工作生活至事故發生時。城市戶口與農村戶口的賠償標準差異巨大,比如,2009年泉州市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016元,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577元;死亡賠償金為20年的收入,因此,按城市戶口賠償金高達39萬多元,而按農村戶口賠償金則僅有13萬多元。該按哪個標準賠,雙方各執一詞。

  2010年7月,法院作出判決:以城鎮居民標準來計算賠償額,判令車主和駕駛員兩被告連帶賠償因李新讓死亡所造成的各項損失512508.6元。

  評點

  這是一個典型的“同命同價”的成功案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僱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本案中,駕駛員黃友明受雇于潘文堤,黃友明的行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所以應當與僱主潘文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最高人民法院 【2005】民他字第25號)中也明確規定:被侵權人雖然是農村戶口,但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的,有關損害賠償標準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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