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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銷房産手續費收入應依法計繳稅款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3日 19: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信息時報網絡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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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時報訊(記者 葉靜 通訊員 張文尉 吳姣姣 王淩)近日,市地稅第二稽查局對某公司進行稅收檢查,發現該公司承銷某房地産公司新開發的一期商品房,收取的手續費收入未申報納稅。經過稅務人員的納稅輔導,該公司最終補繳營業稅費金12萬元。

  據了解,該公司與某房地産開發公司簽訂包銷合同,代理銷售商品房,由房地産開發公司向客戶開具銷售不動産發票,該公司根據銷售面積100元/m2的標準提取手續費,兩年內共取得205萬元手續費,卻從未申報納稅。稅務人員指出,根據政策規定,在合同期內房産企業將房産交給包銷商承銷,包銷商是代理房産開發企業進行銷售,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或者價差應按“服務業-代理業”徵收營業稅;在合同期滿後,房屋未售出,由包銷商進行收購,其實質是房産開發企業將房屋銷售給包銷商,對房産開發企業應按“銷售不動産”徵收營業稅;以後包銷商如將房産再次銷售,包銷商也應按“銷售不動産”申報繳納營業稅及相關稅費。經過稅務人員的政策輔導,該公司主動補繳營業稅費及滯納金12萬餘元。

  隨著社會分工的多元和細化,房地産開發企業外包房産銷售日漸普遍,對此,市地稅局提醒廣大納稅企業注意,包銷房産取得的手續費收入屬於營業稅應稅勞務,應按規定計繳營業稅等稅費,如有疑問,應及時致電納稅服務熱線12366-2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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