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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規定:收廢品需領執照 不得大聲吆喝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2日 14: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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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石家莊2月20日電 記者馬競 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人民政府令《河北省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規定》指出,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領取營業執照,並向商務部門和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備案;從事流動回收活動時,不得在辦公區及居住區內高聲唱收。

  《規定》明確指出,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按《規定》要求,新建居住區的規劃設計,應當按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預留社區回收站(點)所需場地。已經建成的居住區,由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按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提供社區回收站(點)所需場地。不能提供回收站(點)所需場地的,可以設立流動回收站(點)。

  《規定》特別指出,再生資源回收單位回收生産性廢舊金屬,應當如實登記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情況。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登記出售單位名稱、地址和經辦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登記出售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流動回收活動時,不得在機關、學校、醫院、部隊和居住區內高聲唱收,噪聲擾民,影響單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生活。

  《規定》明確規定,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不得回收無報廢證明的井蓋、井蓖等市政公用設施; 不得回收槍支、彈藥、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各種危險物品;不得回收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鐵路、公路、油田、供電、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消防設施等專用器材以及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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