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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房客轉租房子 房東起訴解除租約被駁回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1日 22: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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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多年的鋪面,王女士突然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租約,並要拿回房屋,這是怎麼一回事?

  “我最近才得知鋪面並非原租客在使用,而是被他轉租給了別人,經營體育用品專賣店。”王女士表示。然而,她的這一訴訟請求,經過法院一審、二審並未得到支持。這是因為,根據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出租人知道租客轉租,但在6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再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解除合同等,法院不予支持。

  這間鋪面房原本歸成都美迪森藥業有限公司所有。早在2006年9月,該公司與楊某就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將位於彭州市天彭鎮北大街的鋪面出租,租期9年,年租金為3.6萬元。隨後,楊某將該房屋轉租給了鐘某,開了間體育用品專賣店,經營至今,鐘某也是該店在工商部門登記的業主。

  第二年,王女士從該公司處購買了4間鋪面房,其中就有已租給楊某的這間。隨後,兩人又重新簽訂了房屋出租合同,租期、租金不變。還特別説明,楊某有權合法使用該租賃房屋,在合同期內依法經營,房東不得干預。雙方一直相安無事多年,最近王女士突然到法院起訴,要求解除租約。理由是,自己最近才得知該鋪面並非楊某使用,而是轉租給了鐘某,楊的行為違背了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一審時,法院以已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了王女士的訴訟請求。隨後,王女士上訴到了成都中院。

  “房屋已以鐘某的名義開辦為個體工商戶的體育用品店,當王女士與楊某簽訂房屋出租合同後,該店舖也一直在經營。”成都中院認為,王女士在購買鋪面時,理應對房屋的權屬、使用等情況進行全面了解,並且鐘某為業主的信息也記載于工商登記材料中,屬於公開的信息。在長達4年的時間內,王女士也未對此提出異議,不符合情理。而根據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6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法院不予支持”,成都中院二審駁回了其上訴。成都商報記者董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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