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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車違法被罰是法治社會應有之義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1日 15: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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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犁豐

  據《南方日報》報道,三水一輛行政執法車違停,被交警貼了“牛肉乾”,網帖中不少網友留言,為交警的做法叫好。近日,三水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回應稱,照片中的執法車的確是該局的,目前該局正對此事進行調查,若情況屬實將處理當事人。

  法治社會沒有特權階級,一切的權利義務以及政府權力都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規範並公之於眾。執法車違法被罰,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

  如果説公車有什麼“特權”,那也只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條明文規定的一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並且該條文的第二款對此還作了嚴格的限定,即“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優先通行權”。因此,在法律框架下,沒有公車特權的空間。

  當前社會上流行的公務車耍“特權”,並非法律賦予的權力。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部分公車駕駛員“官本位”心態的思想殘余作祟,認為自己是執法人員,是管別人的,執行的是公務,所以就有高人一等的“特權”在;另一方面部分是公車駕駛員、交通執法者“部門人情思想”作怪,認為同為公門中人,多多少少要給點“面子”,認為“自己人”好説話。無論是哪種原因造成的“特權”公車,都是人治思想殘余的産物,都與法制和法治格格不入。

  作為公車的駕駛者、社會的管理者,更應該認清自己的位置,自覺做依法守法的楷模、表率,同時也應該有接受市民監督的意識和心理準備;而交通管理部門,也應該嚴格執法,從維護法律尊嚴、維護政府形象、督促公車遵守交通法律法規的高度,從嚴整治公車違法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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