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福建法院參與社區矯正有“法”可依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1日 13: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本報訊(記者梅賢明)2月13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印發全省法院執行,標誌著福建法院參與社區矯正有“法”可依,並實現了全面對接。

  通知共分26條,對人民法院參與社區矯正工作履行職責予以細化和明確。通知要求,法院對依法可能判處管制、緩刑的被告人,需要審前社會調查的,委託被告人戶籍所在地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對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家庭狀況、悔罪表現、矯正條件等進行調查。審前社會調查報告可作為對被告人是否適用非監禁刑的重要參考依據。

  通知對判決過程中的對接作出了明確規定:法院開庭審理有可能對被告人或罪犯適用非監禁刑和非監禁刑罰執行措施的案件,可以通知其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到庭參加旁聽;法院對判處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被告人或罪犯,應在相應的判決書或決定書中明確其必須依法接受社區矯正。矯正過程中的對接如判後銜接問題,通知規定,法院對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服刑人員,應當對其進行教育,責令其作出接受社區矯正的書面保證。

  該通知特別要求社區矯正工作要建立緩管免幫教基地並對社區矯正的組織保證也作了規定。

熱詞:

  • 社區矯正
  • 法院開庭
  • 法院執行
  • 被告人
  • 非監禁刑
  • 悔罪表現
  • 刑罰執行
  • 判決書
  • 緩刑
  • 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