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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增設“律師在場權”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1日 10: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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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防範刑訊逼供?”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秦希燕律師建議借鑒國外的做法,在《刑事訴訟法》中增設律師在場權,即訊問被告人時,應有律師在場。

  北京市首信律師事務所楊學林律師認為,儘管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出臺了《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前或者庭審中,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之後,應當先行當庭調查。法庭辯論結束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應當進行調查”,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刑訊逼供取證的難度很大。

  全國人大代表、黑龍江夙生律師事務所遲夙生律師説,在她辦理的職務犯罪案件中,或多或少地存在著辦案人員逼供、誘供問題,但辦案人員如果採取不讓犯罪嫌疑人睡覺等辦法,取證是非常困難的。

  “僅有非法證據排除是遠遠不夠的。”秦希燕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如果律師對訊問現場情況不知道,而嫌疑人對自己的權利認識不夠或不敢指證,他們又怎麼能做到排除非法證據規定的要求?這兩個規定明確,如果説你認為他是刑訊逼供,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非法取得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相關線索和證據,但因為律師不在場,犯罪嫌疑人自己講,司法機關不會採信,如果沒有在場權,這個非法證據的判斷怎麼判斷?所以我們要充分依法尊重律師的在場權。

  秦希燕認為,律師在場權的確立有利於最大限度地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冤假錯案,促使犯罪嫌疑人認罪伏法;有利於促使偵查機關提高偵查水平,不能靠嫌疑人的口供交代再去找證據,個別甚至不惜刑訊或誘供獲取證據;有利於為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服務;有利於提高刑辯律師的積極性。

  秦希燕認為,律師在場權應從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接受訊問開始,建議修改《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設立訊問時律師在場權,以完善國內問訊制度,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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