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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俊傑食言放棄上訴 球員涉案金額少反而判的重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1日 05: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搜狐體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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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麼足壇反賭案第一批受審人員的刑期出爐,大部分人都選擇了放棄上訴?為什麼有的人受賄金額比別人少,但是刑期卻更重?為什麼張健強比楊一民多了一年多的刑期?在此次的足壇反賭案中,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肖鵬接受委託,為無錫中邦的一名球員進行辯護。昨天,他接受了本報記者的採訪,對這次宣判結果進行了解讀。

  從輕還是從重?

  “如果黃俊傑的刑期超過6年,那麼我們會選擇上訴。”黃俊傑一審判決出臺前,他的律師曾經這樣信誓旦旦。但是,當真正的刑期7年出臺後,他們卻放棄了繼續上訴。顯然,對於這樣一個結果,已經可以讓黃俊傑滿意。

  事實上,此次足壇反賭案第一批受審人員的一審判決出來後,選擇上訴的人非常的少。那麼,此次的量刑到底是比較輕還是比較重呢?

  肖鵬:“總體上來説,本次判決還是比較輕的。從我辦理過的刑事案件看,已宣判的此次足壇打黑案在量刑時,對於被告人可以從輕處罰的一些情節,體現得比較充分,而這種情況在刑事案件中並不多見。

  例如像多數被告涉及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按照我國刑法規定,犯此罪數額巨大的,量刑範圍應為5年至15年。而在本案中,就是因為法院確定的量刑基準較低,故有多人得以在5年以下量刑,甚至被判緩刑。而在其他人的判決中,情況也基本類似。”

  3年還是5年?

  就在昨天鐵嶺中院宣判結束後,無錫中邦球員高峰的媽媽哭了,因為高峰被判處5年刑期。在這次的假球案中,高峰拿到了17萬元人民幣。而在丹東中院,裁判周偉新被公訴機關認定受賄49萬元,行賄25萬元,不過最終的刑期卻只有3年6個月。

  為什麼金額相差這麼多,但是刑期卻反了過來呢?3年和5年,其中的標準到底是什麼呢?

  肖鵬:“不同案件有不同的犯罪情節存在。高峰的情況,據我了解,其係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且無任何減輕情節。其所涉犯罪數額量刑應為5年到15年,鐵嶺中院已對他從輕處罰。而據我了解,周偉新所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雖然也應在5年到15年量刑,但因其有自首情節,法院對他減輕處罰,判處3年有期徒刑。再加上其行賄罪,合併執行3年半,也屬正常。”

  10年和12年

  在本次的宣判結果中,楊一民和張健強的刑期都超過了十年。但是,張健強的受賄金額達到238萬元,而且涉嫌受賄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兩個罪名,而楊一民的受賄金額為1254900元。因此在事先的預測中,很多人都認為張健強操縱足球比賽,且受賄金額巨大,情節顯然比楊一民要惡劣很多。所以,從量刑上看,也應該比楊一民要重不少。但是,為什麼最終兩人只相差一年多的刑期,這又是怎麼回事呢?

  肖鵬:“首先,二人所犯的受賄罪涉及金額的起刑點均為十年。又考慮到兩人又都有從輕處罰的情節,所以對兩人的量刑均屬從輕處罰。具體到上述二人,張健強所犯受賄罪數額要高於楊一民,刑期超過楊一民,是合理的。至於二人刑期為何相差不大,我認為這屬於正常量刑。”

  (本報鐵嶺今晨專電) 記者 李立 J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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