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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觸電養母索賠遭拒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0日 22: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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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潘從武 通訊員李建忠 2011年10月,馬某在對某醫院配電室內部進行維護時,不幸遭到電擊,經搶救無效死亡。事後,醫院與馬某的家人達成了賠償協議。馬某的養父母索要賠償金,但遭到了馬某妻子的拒絕。

  據了解,1983年10月,馬某被親生父母送給養父母撫養。2010年1月,馬某與養父母簽訂《脫離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協議書》,但並未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手續。

  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高新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定賠償金繼承人包括馬某的養父母。

  ■以案釋法

  未辦解除收養手續無效

  法院認為,解除收養關係應依法去民政部門辦理,馬某和養父母簽訂的協議書並不具備法律效力,因此,賠償金應由法定的繼承人共同繼承,其中包括養父母。

  收養法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父母、子女關係的法律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據此,法院進行了調解,最終醫院一次性賠償馬某妻兒38萬元,一次性賠償馬某養父母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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