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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三類官員 均須財産申報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0日 21: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熱點專題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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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澳門特區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日前舉行會議,分析及討論有關修改《財産申報》法案,特區政府與委員會取得共識,行政會委員、立法議員及司法官均會納入須公開財産申報第四部分內容的對象。

  會議也論及在公開財産申報內容時,如何確保申報財産的過程與個人私隱保障取得平衡。澳門立法議員關翠杏表示,法案須從公眾利益角度考慮,決定公開哪些信息。法案也訂定了惡意引用和查詢資料的處罰行為,特區政府代表也指出,現行《民法典》及《刑法典》均有針對此等行為的處罰機制,但政府也會研究參考現有規定,在法案內加入類以條文,將現行的法律規定引伸至該專有法律內。

  關翠杏指出,法案提出公佈的財産申報第四部分內容並非很細緻的內容,該部分只是財産的基本情況,例如本地及外地擁有多少不動産物業;擁有的註冊公司資本比例、公司的註冊資本;不論受薪與否,在哪些團體擔任領導層成員等資料,均會公開讓公眾查閱,但有關內容只是一般數據,如不動産的地址等細緻數據需在第二部分申報,但該部分內容不會公開。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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