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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護必須依法行事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0日 06: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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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時評 新華社記者李代祥 陸波岸

  近日,“維修性拆除”餘音未了,“保護性拆除”再添波瀾。儘管有關方面回應稱的確是為保護文物,但相關行為引來如此巨大的爭議,充分説明文物保護必須依法行事。

  公眾對這幾起事件的反應如此強烈,正是源於文物保護所面對的沉痛現實。據2011年底國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統計結果,全國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總量當中,新發現登記不可移動文物總量為53.6萬餘處,但其中約4.4萬處已經消失。

  我國文物保護法對文物的保護和修繕等都有非常嚴格的規定,明確指出“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對不可移動文物更是專門列出一章作了詳細規定。從程序方面看,即便是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也必須報相應部門批准,並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的相關單位承擔。

  從近期屢屢發生的文物損毀事件來看,儘管文物部門要求有關建設單位調整方案,確保具有歷史價值的建築物得到保留,但這些地方仍被變成一片瓦礫,充分説明現實當中諸多“保護文物”行為,往往偏離了文物保護法規。在這樣的大環境下,即便真正出於保護目的而實施“保護性拆除”,也難免引起公眾猜疑。

  一些地方文物屢遭破壞,與違法違規的成本過低有關。根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等行為,並造成文物破壞等嚴重後果的,也只是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這樣的處罰力度,在當今條件下顯然難以起到懲戒作用。

  文物是歷史和文化的載體,是國家民族的共同財富,保護好文物是我們的責任。法治社會一切活動都要依法進行,保護文物同樣如此。“事出有因”而又“毫無法律依據”的行為不能再發生了。

  據新華社北京2月17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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