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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人掉進“形象代言人”騙局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0日 04: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聞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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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錢瑩)以邀請對方當産品形象代言人為誘餌,一個由11名騙子構成的團夥竟騙取78名受害人140余萬元。昨天下午,松江區法院分別以詐騙罪判處朱某、劉某等1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1年至1年6個月不等,並處相應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6月至去年4月期間,朱某、劉某夥同被告人劉某、左某在松江區泗涇鎮經營一家未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的公司,以邀請被害人作為産品形象代言人收取費用的方法實施電信詐騙。期間,劉某、左某也參與了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左某、馬某、何某等人先後受雇于被告人朱某、劉某,採用向客戶撥打電話,以邀請對方作為産品形象代言人需支付保證金、個人所得稅、公證費、律師費等費用的方法騙取被害人錢款。朱某、劉某、劉某、左某在實施詐騙期間騙取的保證金及用於實施詐騙的專門賬戶收入共計140余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涉案的11名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錢款,其中被告人朱某、劉某、劉某、左某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左某、馬某、何某、彭某、許某詐騙數額巨大,被告人張某屬有其他嚴重情節,被告人馬某詐騙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詐騙犯罪過程中,被告人朱某、劉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劉某、左某、左某、馬某等9人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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