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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老丈人的職務和便利條件收取好處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8日 11: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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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近日,江蘇省一起利用影響力受賄的案件在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審結。被告人王岩利用其老丈人方立華係南京一知名高校領導之便,幫助他人中標工程設計項目,從中收取好處費15萬元,被以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罰金人民幣1萬元,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5萬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岩與方立華是有密切關係的人。2009年至2010年8月期間,被告人王岩利用方立華擔任南京某知名高校工學院副院長、分管基建工作的便利條件,在明知張遠是借用江蘇省建築材料研究設計院的資質和挂靠省建材設計院參加工學院科技綜合樓設計投標的情況下。採取請客送禮的方法,通過工學院基建總務處處長李某、副處長劉某某的職務行為,使張遠順利進入招、投標範圍並獲取了相關的設計信息,幫助張遠中標成功。2009年3月至2010年7月,被告人王岩先後四次收受張遠賄賂款人民幣15萬元。本案因他人舉報而案發。2011年6月2日被告人王岩被抓獲歸案。

  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岩作為與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其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的職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由該國家工作人員直接領導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人民幣15萬元,其行為符合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應依法懲處。被告人王岩在案發後積極退繳違法所得,且犯罪情節較輕,對被告人酌情可以從輕處罰。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岩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定性正確,予以支持。

  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王岩與方立華女兒于2008年10月離婚直至2009年3月復婚。工學院確定由張遠中標是在2009年2月,因此,不能認定被告人王岩與方立華存在密切關係”的辯護意見。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岩與方立華女兒于2008年10月離婚至2009年3月復婚,工學院確定採用張遠的設計方案是在2009年2月一節屬實,但在此期間,被告人王岩與方立華家庭保持著來往,在由他人宴請方立華等人的活動中,被告人王岩陪同張遠參加了活動;劉某某、李某證言中均證實“因為知道王岩是方立華的女婿才提供的幫助”。

  綜上,可以認定被告人王岩與方立華存在密切關係,對上述辯護意見不予支持。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王岩犯罪的主觀惡性小、歸案後如實陳述並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請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對上述辯護意見予以採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懲罰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等有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王岩在法定期間內沒有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文中部分當事人係化名)

  (葉文醒馬亮)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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