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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路禮讓利雙方 鬥毆傷人不值當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8日 11: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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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行路禮讓,便利雙方,互不相讓,兩不值當。2月14日,河南省新鄭市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今年40歲的楊某是河南新鄭一農民。2011年11月20日上午9時許,被告人楊某在新鄭市龍湖鎮趕集時,因行路與被害人劉某發生輕微碰撞,繼而引起爭吵、廝打,在廝打過程中,被告人楊某將被害人劉某打倒,致劉某頭部摔傷。後經鑒定,被害人劉某的顱腦損傷程度構成重傷。

  另查明,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楊某及其家屬於2012年2月10日賠償被害人劉某62000元(含先期已支付5300元),被告人楊某並取得被害人劉某的諒解,被害人劉某並於同日撤回附帶民事訴訟。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楊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根據被告人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荊建勳吳雲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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