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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仲介購他人經適房 公證房屋合同遭拒後起訴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9日 02: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渤海早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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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網訊:經濟適用房違規私自買賣,辦理公證、過戶、入住手續都可能遇到麻煩,而房屋仲介違規“牽線搭橋”也不能以“風險提示”免責。日前,本市紅橋區法院審理一起二手房交易糾紛,因明知是經濟適用房仍買賣,買賣雙方和房屋仲介均有過錯,法院一審判決居間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款物予以返還。

  2011年9月,市民李某通過某房屋仲介公司購買了一套位於紅橋區的二手房,與房主王某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約定房屋成交價為45萬餘元。合同中寫明:“該房屋為經濟適用住房,最終産權面積以房管局下房本為準,不影響其成交價格。”合同簽訂後,李某向王某支付定金1萬元,向房屋仲介公司支付服務費7000余元。

  後來,三方一同前往公證處對該合同進行公證時,因違反政策規定而遭到拒絕。經協商未果,李某只好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並返還定金及仲介費。

  庭審中,被告王某辯稱,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所賣房屋是由仲介全權代理的,被告不知道該房屋不能買賣。現在房屋不能買賣與被告沒有關係,故不同意原告訴請。第三人房屋仲介公司稱,合同是原告的真實意思體現。原被告都明知此房是經濟適用房,仲介做過風險提示。因為房屋還沒有下産權證,仲介已讓被告承諾,下産權證後就積極配合原告過戶,因此不同意原告訴請。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及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本案中訴爭房屋屬於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産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該合同違反上述規定應屬無效。原被告及第三人明知該房為經濟適用房仍然買賣,均有過錯;因該合同取得的款物應當予以返還;被告辯稱不知道經濟適用房不能買賣、第三人主張已對原被告做過風險提示,理由不足,均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被告王某一次性返還原告李某定金1萬元,第三人某房屋仲介公司一次性返還原告李某仲介服務費7000余元。(記者馮琳通訊員溫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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