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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買房被前夫"攪黃" 法院判開發商退還定金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2日 14:0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成都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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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商品房買賣中,買方交了購房定金,因為第三人的原因,雙方最終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昨日,成都商報記者獲悉,青羊法院審結了一起商品房買賣糾紛案件,判令被告返還原告所交定金,不用雙倍賠償。

  前夫弄虛作假

  房子交了定金沒買成

  2008年4月10日,任英(化名)與被告成都某房産公司達成購買被告樓盤一套住房的意向。同日,雙方簽訂了"定購書",任英交給開發商定金2萬元。雙方約定,應于同月17日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但在19日,2007年就與任英離婚的霍剛(化名),冒用前妻簽名,向開發商提供了《情況説明》一份,載明任英自願將"定購書"和收據更名為霍剛。

  就在當天,第三人霍剛以買受人名義與開發商簽訂了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後因霍剛未能按約支付房款,開發商將房屋出售給他人。2009年11月30日,任英向開發商發函要求解決房屋預售糾紛未果,遂于去年7月向青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開發商雙倍返還房屋定金共計4萬元。

  法院判決

  只退錢不用雙倍賠

  法院審理認為,2008年4月10日雙方簽訂了"定購書",雙方之間形成定金合同關係。第三人霍剛雖係任英前夫,但開發商並沒有提供證據證實霍剛與其簽訂的"定購書"、《商品房買賣合同》以及霍剛提供的《情況説明》,事前得到任英的授權,事後也未得到她的追認。被告作為房産公司,在商品房預售過程中,有審查任英授權是否真實的義務。"原告在向被告交納定金後,應該及時與被告聯絡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事宜,而原告遲至1年多的時間才發函要求被告解決房屋預售問題,原告也存在一定過錯。"法院同時認為,雙方雖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上都有一定過錯,但總體是由於第三人霍剛弄虛作假導致。最後,法院判令開發商返還定金2萬元。

  "在商品房買賣中經常發生雙方成立定金合同關係,一方交納了定金,因為對方的原因,未能履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情況。"承辦法官解釋,此種情況下,一般要對違約方適用雙倍返還的定金罰則。但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定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雖然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問題上都有一定過錯,但主要還是因為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未能履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故不適用定金罰則。"法官説,被告只需將原告的定金返還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