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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途純們不應再成“非法集資”罪的犧牲品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8日 12: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千龍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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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2月14日,原湖南太子奶集團總裁李途純公開表示,儘管律師多次建議,但自己不會主動尋求國家賠償。李也表示,他只是希望在法制的環境下,讓像他這樣的一批企業家得到公正對待。就在此前兩天,其代理律師向媒體證實,李途純在被拘禁15個月後,已獲無罪開釋。

  正如李途純在上述表態中所提及,近年來像他這樣因非法集資指控而深陷囹圄的民營企業家,在全國範圍內不在少數。而相比于2003年被判處徒刑的孫大午,以及近期被判處死刑的吳英等人,最終洗脫罪名的李途純,更堪稱是這一另類民營企業家群體中幾乎唯一的幸運兒。可這種幸運折射出的,卻恰恰是在司法監管邏輯偏頗和正規融資渠道低效的雙重作用下,合理的民間融資之路卻佈滿“司法雷區”,以至於民營企業家成為非法集資犯罪高危群體的尷尬現實。

  我國刑法涉及非法集資的罪名主要有三項,其中又以李途純最後被控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使用最為普遍。但這一罪名實際上將大多數民間融資行為劃入了間接融資的範疇,即類似于銀行吸收公眾存款,再由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的融資過程,而這卻與大多數民營企業在集資後直接用於本企業生産,而沒有任何仲介機構的事實相背離。

  其實,在現行法律體系中,對於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有著兩種截然不同的監管思路。對於直接融資,監管的核心在強制性的信息披露,由資金供給者自行判斷和承擔風險。但對間接融資,法律則強調對於金融仲介機構的安全性和健康性要進行持續監管,對融資仲介機構可能導致風險過大的行為均會給予法律制裁。

  將民間融資行為歸入間接融資範疇,實質是將銀行等專業金融機構和普通民營企業置於同樣的風險管控要求下,如此一來,民營企業的集資行為當然會遭遇“動輒得咎”的危險處境。因此,這種法律監管模式雖然從司法制裁的角度更易對違法事實進行認定和處理,但也過於粗暴簡單,實在未能給合理的民間融資行為留下足夠的豁免空間。

  相比之下,在對融資行為法律規制較為完備的美國,企業自主的融資行為便與證券發行一樣被納入投資類産品範疇,而以備案為主的證券法加以規制。只有銀行存款為主的存款類産品才由相對嚴苛的銀行法加以規範。也正是基於這樣的監管邏輯,直接融資而非依賴銀行的間接融資,成為美國最為主流的融資途徑,企業的融資渠道也更為多元靈活。

  必須指出,在我國相對壟斷的金融體系下,即便是以李途純、孫大午為代表的具有一定實力的民營企業家也很難通過銀行的正常融資渠道滿足企業資金需求。創造最多就業機會的民營企業家走向民間融資,實際是迫不得已,也是不可避免。此時若再以嚴厲法條若達摩克利斯之劍懸諸頭頂,則既不公平,也于經濟發展、民眾就業無益。畢竟,企業家作為一種寶貴資源,又有多少個“十五個月”可以隨意荒廢?

  有鋻於此,對相關法律進行調整,為民間融資合法化留下空間,這既是對法律邏輯的整理,更是對現實訴求的回應。唯有真正將民營企業家從民間融資涉罪的群體性恐慌中解脫出來,才是對李途純乃至更多付出更大代價的民營企業家最好的補償。(華化成)

  (來源:千龍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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