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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126個基層法院試點行政訴訟簡易程序改革 結案時間比普通程序平均縮短近半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8日 09: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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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2月15日訊記者袁定波2011年4月28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全國首例適用行政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標誌著行政訴訟簡易程序試點正式開啟。截至目前,全國參與簡易程序試點的基層法院已達126個,適用簡易程序結案時間比普通程序平均縮短近一半。

  據了解,現行行政訴訟法未規定行政訴訟簡易程序,行政訴訟只有組成合議庭按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實踐表明,行政訴訟中一些基本事實清楚、法律關係簡單、權利義務明確的行政爭議案件,採取普通程序審理,既給當事人增加訴累,也不利於提高行政審判效率,不利於及時有效化解行政爭議。2010年11月17日,最高法下發了《關於開展行政訴訟簡易程序試點的通知》。

  “行政訴訟應當汲取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優點,探索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的規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有關負責人介紹説,改革的主要內容就是要增加行政訴訟簡易審理程序,明確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和適用獨任審理的條件,簡化行政訴訟審判程序。

  據悉,行政訴訟簡易程序試點改革明確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主要包括三種類型:涉及財産金額較小,或者屬於行政機關當場作出決定的行政徵收、行政處罰、行政給付、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案件;行政不作為案件以及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案件。試點改革明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45日內結案,而行政訴訟法規定一審行政案件審理期限則為3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經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實行獨任審理。”這位負責人解釋説,增加“經當事人同意”這一限制條件,主要是考慮到行政訴訟法尚未修改,試點工作不能直接違反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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