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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戶存款不翼而飛法院判決銀行擔責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8日 02: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原網-鄭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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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儲戶存款不翼而飛

  法院判決銀行擔責

  本報訊 (記者 武建玲 通訊員 穆童 潘衝)銀行卡放在儲戶身上,但卡內13808元卻被他人在異地ATM機上取走。儲戶認為存款被盜是銀行監管不嚴造成的,遂將銀行告上法庭。昨日,中原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銀行支付儲戶存款及利息、交通費,共計13947.15元。

  2010年10月1日,金先生在鄭州一家股份制商業銀行開立賬戶,由銀行向金先生交付銀行卡一張。後金先生發現該卡內金額被支取13808元。經到銀行查詢得知,該筆款項于2011年1月31日在週口市一ATM機上被支取,金先生遂向公安機關報案,但至今案件未破獲。2011年8月9日,金先生將銀行訴至中原區人民法院,要求銀行支付自己存款及利息合計13834.15元,並承擔因違約産生的誤工費、交通費、通訊費,合計3761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金先生在銀行開立賬戶後,銀行向金先生交付了銀行卡,雙方的儲蓄存款合同成立,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履行該合同。金先生主張的13808元存款數額及利息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其請求銀行承擔違約損失誤工費、通訊費于法無據,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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