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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産增值稅問題明確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7日 23: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海網-海南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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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産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産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産,屬於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納稅人購進或者自製固定資産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産。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産。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並已經徵稅的事項,不再調整;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顏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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