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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試點七項細化稅收政策出臺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5日 19: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財經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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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針對上海市(以下稱試點地區)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出臺了七項細化的稅收政策。

  一是關於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産。按照《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和《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認定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後購進或自製的固定資産,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産,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使用過的固定資産,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産。

  二是關於計稅方法。試點地區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提供應稅服務的,凡未規定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其全部銷售額應一併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三是關於跨年度業務。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徵收營業稅的,因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足以抵減允許扣除項目金額,截至2011年12月31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計算試點納稅人2012年1月1日後的銷售額時予以抵減,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試點納稅人按照《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六)項,繼續繳納營業稅的有形動産租賃服務,不適用上述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在2011年底前已繳納營業稅,2012年1月1日後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試點納稅人2011年底前提供的應稅服務,因稅收檢查等原因需要補繳稅款的,應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補繳營業稅。

  四是關於船舶代理服務。船舶代理服務按照港口碼頭服務繳納增值稅。提供船舶代理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託向運輸服務接受方或者運輸服務接受方代理人收取的運輸服務收入,應當按照水路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五是關於銷售額。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按《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三)項確定銷售額時,其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價款中,不包括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價款。

  六是關於扣繳增值稅適用稅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代理人和接受方為境外單位和個人扣繳增值稅的,按照適用稅率扣繳增值稅。

  七是關於航空運輸企業。除中國東方航空(600115)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航空有限公司、中國貨運航空有限公司、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揚子江快運航空有限公司外,其他註冊在試點地區的單位從事《試點實施辦法》中《應稅服務範圍註釋》規定的航空運輸業務,不繳納增值稅,仍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積分兌換的航空運輸服務,不徵收增值稅;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航空運輸服務,屬於《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以公益活動為目的的服務,不徵收增值稅;試點航空企業的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不包括代收的機場建設費和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客票而代收轉付的價款;試點航空企業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運輸服務取得的逾期票證收入,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來源:中國財經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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