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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發正版47號文 “個稅47號”來源仍是謎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29日 07: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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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週五正版的國稅總局第47號公告“現身”國稅總局官網,內容並非“偽47號公告”所涉及的個稅改革,而是對轉讓土地和房産中的固定資産的稅收問題進行了細化。

  正版第47號公告的全名為《關於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産同時一併銷售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産上的固定資産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公告于8月17日頒布,9月1日起正式實施。

  正版47號文件現身

  8月13日,有媒體報道稱,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2011年47號)。公告根據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對稅率表作了修改,還對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進行了修訂。

  報道稱,年終獎計稅方法調整之後,可以避免“年終獎越多、稅後所得越少”、“多發1元,個稅多繳2萬”的問題出現。

  網絡上流傳的47號文被證明是在民間稅務網站首發,該文詳細解釋了關於工資、薪金所得、全年一次性獎金、董事會、派發紅股等徵稅問題。口氣與專業性儼然是權威部門發出一般。之後多家媒體對此文進行了解讀。

  8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人偽造47號公告的聲明”讓公眾對“偽47號公告”印象深刻的同時,更讓公眾對於“真47號公告”充滿了好奇。但讓大家又一次沒有想到的是,正版47號文件也是在民間網站首發。

  根據網絡搜索,早在8月23日已有兩家民間網站挂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7號”文件。8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公佈內容相同的47號公告,證明民間網站首發的47號文是真實的。

  規範土地和房産轉讓的稅收細則

  正版的47號公告主要是明確了“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産的同時一併銷售的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産上的固定資産”的繳稅細則。

  公告規定,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産的同時一併銷售的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産上的固定資産中,凡屬於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凡屬於不動産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銷售不動産”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

  納稅人應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貨物和不動産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和不動産的銷售額。

  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稅收計量研究中心主任行偉波昨日接受《第一財經()日報》採訪時表示,47號公告是對轉讓土地和房産中的固定資産的稅收問題進行了細化,因為納稅人在轉讓土地和房産中的固定資産時有時會存在涉及營業稅和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稅務部門和納稅人對稅務問題存在爭議,此公告是對這個問題進行規範。

  在稅務學上,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增值稅應稅勞務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

  在47號公文出臺之前,對於混合銷售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只有納稅人銷售自産貨物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才須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築業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其建築業勞務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47號公文規定了混合銷售行為應分別徵收營業稅和增值稅第二種情況。行偉波表示,此前,轉讓土地和房産的固定資産繳納的應為營業稅,現在將營業稅稅基中單獨取出一小部分來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國的稅制,營業稅為地稅,增值稅為共享稅,但由於固定資産相對於土地和房屋的價值來説比重很小,因此應該不存在國稅向地稅分稅收的嫌疑,改革的主要目的還是要明確稅收法律的細則。

  行偉波還認為,因為增值稅稅率高,但可以定向抵扣,因而稅基小;營業稅稅率比較低,但不能抵扣,因而稅基大,因此很難判斷分別徵收營業稅和增值稅之後,納稅人納稅總額是增加還是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