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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連式處罰未免稀裏糊塗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7日 11: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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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酒駕、醉駕,以生命的名義,再重的處罰都不為過。酒駕者同桌也要受罰,出發點很好,也未免不可,但法律必須明細各種情況。因為不分青紅皂白的“同乘連坐”株連式處罰,未免稀裏糊塗,更是對法律的一種褻瀆。

  不妨看一下“一人酒駕全桌有責”可能發生的幾種情況:第一種,“罪不可赦”型。同桌明知親朋好友要開車,還慫恿其喝酒,且放縱其酒駕。第二種是“無緣無故”型。例如雖然同桌吃飯,但彼此並不是很熟,而且同桌其他人也履行了勸阻義務,而酒駕者很“自信”執意要喝。第三種是“比竇娥還冤”型。同桌者都勸阻了,但酒駕者還是開了車,並聲稱是同桌讓喝的。第四種是“不分輕重”型。假如發生了沒有勸阻和制止酒駕的行為,但若酒駕者有的安全行駛到了目的地,有的發生了交通事故,對沒有勸阻和制止酒駕行為者的懲罰標準一樣嗎?

  當然,除了以上四種情況,也許還有其他情況。但筆者要説的是同桌不是執法人員,沒有資格來制止酒駕。而制止酒駕的應該是交通執法部門。法律沒有明確賦予公民制止司機喝酒的權利。因此“一人酒駕全桌有責”缺乏執行的法律依據。

  筆者認為,“一人酒駕全桌有責”的糾責證據難以收集,在執行中也行不通。如果一定要“一人酒駕全桌有責”,那麼就請法律明細一下,告知哪些情況同桌有責任,哪些情況同桌沒責任,千萬不要有“寧可錯殺一千也不可放過一人”的想法。其實,發揮同桌對酒駕的提醒、制止作用很好,但未必要搞“連帶”。

  另外,也是很關鍵的一點,就是要把對酒駕、醉駕的懲罰力度再提高一些,更不要搞一陣風似的“雷霆行動”,要將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常態化。如若缺乏法律根據地“自選動作”,不僅會影響法律的權威,甚至有“跑遠跑偏”之嫌,更不能從根本上遏制酒駕、醉駕行為。

  (作者單位:煙臺日報社龍口傳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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