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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證老闆欠薪惡意致入罪難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7日 07: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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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楊傲多

  本報通訊員張紹忠

  2011年5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但近8個月來,應用該罪名的案件屈指可數。

  “以過於原則的立法應對複雜的欠薪問題,導致該罪陷入適用困境:要麼是立法無法落地、適用,要麼是打擊面過寬。”西南政法大學刑事司法與刑事執行研究中心副主任張光君2月14日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正是基於此,基層司法機關存在等待司法解釋和互相觀望心理,新罪名被束之高閣就不足為奇了。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惡意並非易事。2011年年底,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轄區發生了5件因惡意欠薪引起的集體討薪事件。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李紅輝説,雖然事件均得到了妥善處理,但反映出的問題值得深思。

  報案時,老闆潛逃不知去向,政府部門也就無法對其責令支付,想追究欠薪逃匿者的刑事責任非常難。勞動者無權查詢他人財産,無法弄清欠薪者的具體財産狀況,無力證明欠薪者是“有能力支付而拒付”。

  那能否要求公訴機關承擔“欠薪者具有支付薪金的支付能力”的證明責任呢?

  “如此,討薪者多數會選擇刑事訴訟程序解決民事欠薪問題,導致公安機關工作量激增。”李紅輝説。

  按現有規定,被惡意欠薪者必須首先到當地有關部門舉報,如情況屬實,有關部門下達支付令。欠薪者仍拒不履行,公安機關才能立案,隨後進入司法程序。

  “前置程序確實導致適用此罪的困難。”李紅輝説。

  張光君認為,如果政府有關部門對惡意欠薪行為不作為,將徹底架空本罪的司法適用能力,在客觀上必然倒逼相關勞動行政法律及其實施機制的健全。

  今年1月14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頒布了《關於加強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查處工作的通知》。規定行為人逃匿的,人社部門可採取在行為人住所地、辦公地點、生産經營場所或者建築施工項目所在地張貼責令支付的文書等適當方式。對不依法移送或者不依法辦理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追究行政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據了解,在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中提到“嚴重後果”和“數額較大”,比較模糊的表述使得實務部門在適用上愈發謹慎。

  一般而言,“嚴重後果”包括因拖欠工資勞動者無錢醫治疾病導致殘疾或死亡,勞動者自殺等。“數額較大”到底以多少人數、多少工資款為準,司法機關很難把握。  2011年11月,最高法出臺“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成立條件進行了細化。其中將“數額較大”細化為:拒不支付單個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在5000元至3萬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多個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累計在5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同時明確了“以轉移財産、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具體情形,包括隱匿、銷毀賬目或者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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