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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委員就是否"取消貪官死罪"辯論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28日 09: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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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

    中國網絡電視臺消息:75歲以上的老年人如果犯了重罪,要不要判死刑?本週,《刑法(第八)修正案草案》給出的答案是——免死。除此之外,修正案草案還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為什麼要取消,應不應該取消,今天就來關注這個話題。

【互動】取消死刑和專家級的愚蠢

盜竊罪等13個死刑罪名擬取消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説:“擬取消的13個死刑罪名,佔死刑罪名總數的19.1%。”

      擬取消的13個死刑罪名:

    私文物罪; 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盜竊罪;傳授犯罪方法罪;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另據中國青年報8月28日報道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對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審議現場,委員們討論氣氛熱烈,不時出現觀點爭鋒、議題辯論,有的委員間意見完全不同,有的委員提出的觀點十分尖銳。

  官員貪污賄賂死刑罪名該否取消

  日前,公安部原部長助理、經濟犯罪偵查局原局長鄭少東因犯受賄罪一審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産。此前,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總經理、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陳同海受賄近兩億元,一審也被判處死緩。越來越多的貪污賄賂犯罪官員因被處以死緩而暫留一命,以致有人質疑死緩判決成了貪官的“免死牌”。

  這一受到社會各界關注的“國家公職人員貪污賄賂死刑罪名是否該取消”的話題,也進入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視野,委員們表達了不同的看法。

  牟新生委員提出:“我個人認為有必要研究取消現在刑法中關於國家公職人員犯貪污賄賂罪的死刑罪名。”他説:“從國際上看,大多數的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經濟犯罪和貪污賄賂罪犯一般都沒有死刑,因為職務罪犯特別是貪污賄賂罪犯不同於一般的刑事犯罪,情況比較複雜,涉及的面也比較寬,在現實中偵查、調查這種犯罪難度相當大。”

  曾在公安部任職的牟新生委員認為,根據實踐情況,貪污賄賂罪以不涉及死刑為好。“貪污賄賂犯罪對國家的危害相當大,應該從嚴處罰。除了在政治上剝奪貪官的全部權力,讓他再沒有行使權力的任何可能,還要在經濟上處罰,做到這兩條就可以了。”

  牟新生委員注意到,對於減刑問題社會上反映非常強烈。“刑法中對減刑有規定,但是現在在司法實踐中社會反映比較大的是對職務犯罪現在減刑比較多,有些犯貪污賄賂罪的,開始判刑判得很重,有的判了死緩,幾年之內就減到有期徒刑。”他建議司法部門嚴格執行刑法關於減刑的規定,“不要變通”。

  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是否廢除死刑,徐顯明委員的觀點是“要慎之又慎”。徐顯明委員現任山東大學校長,曾任中國政法大學校長,是我國著名的法學理論專家。

  “一般的財産類犯罪,如盜竊、搶奪、搶劫、貪污、受賄、走私等,均不應適用死刑,因為侵犯財産權與剝奪生命權無法對應。”接著,徐顯明委員話題一轉説,“但是在中國對於貪污賄賂犯罪要廢除死刑,這方面可能會引發激烈的社會爭論,要慎之又慎。”

  “中國是一個期盼清官的社會,中國歷史上又是一個以重典懲貪的社會。”徐顯明委員建議,“如果要對貪官污吏廢除死刑的話,一定要有一個與死刑刑罰效果相適應的另一種刑罰方法來代替,比如説以讓社會可以接受的不被減刑和假釋的無期徒刑和30年有期徒刑來替代。總之要有一種比死刑更有恐懼感和受懲罰感的替代的方式。”

  楊貴新委員更進一步提出,此次修改對貪污賄賂犯罪的附加刑設置不夠完善。現在刑法規定,貪污受賄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判處主刑的時候可以附加判處沒收財産刑。而犯罪數額不滿5萬元的,就沒有設立財産刑。

  “財産刑主要是適用於經濟犯罪和以營利、貪財為目的的犯罪,對貪污賄賂犯罪分子適用財産刑,提高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有利於整治企圖貪污受賄的不穩定分子,達到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的有機結合,防止腐敗的進一步滋生和蔓延。”楊貴新委員説。

  “刑法對無信用欺詐及環境犯罪給予了最大寬容”

  沒有空話、套話,少有表態、鋪墊,許多委員在分組審議中開誠布公地表達了對此次刑法修改的不同意見。

  “這次刑法修改中,沒有對我們的生態文明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作出必要的回應,有兩個欠缺較大的地方。”徐顯明委員直言不諱地對此次刑法修改提出了不同意見。

  他説,中國要成為真正的強國,除政治上的決定力、經濟上的影響力、軍事上的威懾力外,還有兩樣更安全的東西:一是文化上的被嚮往,二是制度上的可信賴。

  “這兩樣東西,均以道德中的信用為基礎,但中國刑法對無信用行為及欺詐行為給予了世界上最大的寬容;這既不利於民族道德水平的提升,也不利於市場經濟的最終形成。另外一個欠缺是,我們對破壞環境方面的犯罪,也給予了世界範圍內最大的寬容。”徐顯明委員顯得不那麼“客氣”。

  對此,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劉玲深有同感。作為律師的她具體指出,刑法第338條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修改降低了該罪的入罪門檻,但此次修改沒有解決司法實踐中故意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行為。

  劉玲代表説:“實踐中經常有故意排放有害物質的行為,因法律上的空白而存在重行輕定、重罪輕判的情況。這樣實際上是放縱環境污染犯罪,也達不到防範環境污染事故發生的目的。”劉玲代表建議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增加一項內容,即故意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投放危險物質罪處罰。

  觀點爭鋒是人大立法審議題中應有之義

  醉駕入刑是寬了還是嚴了、欠薪刑事追究如何具體操作、75歲犯罪是否該追究……一個個事關民生保護、廣受社會公眾關心的熱點話題無不引發常委會組成人員的熱議。

  有多年參加人大報道的媒體記者感受到,人大常委會對法律案的審議正變得越來越開放、透明、公開,委員們在分組審議中不斷呈現出新的氣象,人大監督的形式也更加豐富、完善,從第十五次常委會到本次常委會,專題詢問、聯組審議接連開場。

  對此,有人大制度專家指出,常委會組成人員對事關國計民生、公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出不同意見,有辯論、有爭鋒,甚至有不同觀點的碰撞,在這種爭論、博弈中求得立法對各方利益的平衡,這正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立法審議的題中應有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