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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學家黃京平:少了死刑判決 未見犯罪劇增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28日 05: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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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京平 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副檢察長,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擬取消13個死刑罪名,這是1997年新刑法頒布以來第一次減少死刑罪名。中國的死刑制度和法律理唸經歷了哪些變遷?本報專訪刑法學家黃京平。

  終於認識到“人命最值錢”

  新京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負責人説,這次提出要取消的13個死刑罪名“都較少適用或基本未適用過。”既然從來不用,是不是證明當初的立法錯了?有學者提醒注意1997年新刑法出臺時的“嚴打”背景。

  黃京平:這與我們的刑事法制建設歷史有關。新中國的建國史有60年,我們自有刑法到現在只有大概30年(1979年頒布第一部刑法典),刑法的制訂和修正是與改革開放帶來的急劇工業化、城市化、現代化同期進行的,從世界規律看,這是一個犯罪急劇增長的時代,是把西方國家上百年的現代化過程擠壓到一個非常短的時間內反映出來,死刑罪名從1979年的28個增長到後來的80個,是當時犯罪歷史條件的應然反映。

  第二點,有些死刑罪名用得很少甚至沒有啟動,是不是意味著原來的立法不對?我不這麼認為。1997年刑法制訂時,我的老師高明喧教授確實大聲疾呼減少死刑,但任何立法都有一個預測性,即根據先前的犯罪狀況、司法經驗確定刑罰的力度,從而達到“罪刑相適應”的狀態。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發現未必能非常貼近實際的犯罪情況,回頭再進行適當的刪減,反映了立法機關及時根據社會的變遷和司法的狀況調整法律,這是理性思考的過程。

  新京報:但也有學者認為當初立這個法就是錯的,刑法學者邱興隆有個很著名的“三個問題”:“人命值多少錢一條?人頭和石頭哪個重?人皮和貓皮哪個更值錢?”他批評的,就包括這次被取消的幾個死刑罪名,盜竊罪、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罪、盜掘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等等。

  黃京平:他是主張一夜之間廢除死刑的,他可能是站在人類文明發展的大歷史觀上,但我認為,死刑存廢儘管是一個立法行動,但核心還是一個公共政策的提出和實現的問題。一旦使用公共政策這個概念,那麼影響的因素就非常多了,包括傳統、刑法文化、基本的民意,還有政治家的抉擇。

  任何一個立法都是一個政治抉擇,你不能用今天相對成熟的觀念去評判那時的抉擇,你得站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思考問題。

  新京報:但是今天取消了13個死刑,是不是證明我們終於承認“人頭比石頭重,人命比貓命值錢”?

  黃京平:理性的思考必然包括了對一些問題的認識逐漸得到提升和改變,至少我們現在意識到,大面積地規定死刑,是與整個刑事法制發展的普遍規律不吻合的。

  新京報:這個認識是不是“人權保障”理念?

  黃京平:我更喜歡説“寬嚴相濟”的理念,因為一旦説到人權保障,容易在輿論上産生問題:你一説保障被告的人權,馬上就有人問,被害人的權利怎麼保障?

  限制死刑“先司法後立法”

  新京報:這種反應還是一種“等害報復”邏輯,即“殺人償命”,有學者批評,“假如殺人者死的正當性在於他所受的處罰與他加害於人的損害是一致的,那麼,傷害他人身體就該處以肢體刑,但現代,不對傷害他人的人處以肢體刑已被廣泛接受,殺人者又為什麼一定要處死?”

  黃京平:這個觀點的淵源可以追溯到貝卡利亞的啟蒙時代,距今幾百年了,但為什麼還有很多西方國家保留死刑?

  因為死刑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理論上可能説不清楚,比如死刑殘酷還是終身監禁殘酷,哪個更有震懾力,死刑與犯罪率到底是什麼關係,很難證實,也很難證偽。

  新京報:就像同樣是從宗教教義出發,有人用“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來論證死刑正當,有人則用“慈悲為懷、不得殺生”論證死刑非正當。

  黃京平:對,目前學界主要分兩派,一是廢止派,認為死刑應該立刻廢除,越快越好;另一個是限制派,認為目前還不具備取消死刑的條件,但要嚴格限制死刑的適用。

  限制派又分限制多一點、限制少一點兩種。在具體的操作層面上,限制死刑又包括立法限制和司法限制。

  根據世界的發展歷史,限制死刑實際上真正的推動路徑是“先司法後立法”,很多國家都是在司法層面上先不判處死刑,或者判處死刑之後不執行死刑,經歷一個漫長的階段,再逐漸走向立法廢止死刑。

  新京報:我們國家也要走這樣一條路嗎?

  黃京平:我們就是在走這樣的路子。

  第一,三年前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復核權,通過各種渠道的數據我們能得出,判決死刑的人數是在持續減少的,這種減少屬於一種司法層面的操作,它的困難程度比起立法操作要相對容易。

  第二,通過司法層面的操作,我們發現死刑適用的減少並沒有引起犯罪非常態的反彈或急劇增長,這樣的實驗至少證明,死刑的大規模適用並不是應對犯罪的唯一有效手段。

  廢除死刑有待社會整體進步

  新京報:“先司法後立法”是不是應該有一個前提,就是我們“從什麼時間、因為什麼”要主動去減少死刑適用了?司法的改變是不是需要一個思想上的準備?

  黃京平:你其實是在問“我們為什麼變了”,或者説西方國家為什麼“從某一個時刻”開始改變了。

  新京報:對,如果能説清楚為什麼“開始改變”,也就能説清楚哪一天可以完全取消死刑。有學者認為西方開始限制死刑是受貝卡利亞啟蒙思想的影響,也有人認為是受新興資産階級利益影響。

  黃京平:我這麼看:學界推動當然有作用,但比起司法官的集體觀念改變哪個更重要?我認為是後者。

  但司法官為什麼會轉變?有人認為是啟蒙思想,有人認為是階級利益,我習慣這麼解釋:人類的刑罰從殘酷報復到相對謙抑,是伴隨著物質文明不斷提升而産生的,物質文明導致一個新階層的出現,有人稱為中産階層或中等收入人群,這個階層出現後持什麼立場和精神呢?首先是譴責犯罪,這毫無疑問,但同時也在反思,為什麼發生犯罪?什麼樣的人群在犯罪?為什麼有些人群的犯罪率相對較高?我們的社會對犯罪人要承擔什麼責任?一味的懲罰有沒有效?隨著思考,就會産生“寬容、寬恕”的觀念。

  莎士比亞的《威尼斯商人》中,安東尼最後也是採用了一種相對寬恕的態度對待對手,所以,一個社會的法律必然隨著主流觀念的改變而作出方式和力度上的調整。

  新京報:社會整體進步?

  黃京平:對,一個社會必須有與物質文明的程度和成果相適應的精神狀態。

  就像這次要把醉駕入罪,古代你喝多了騎毛驢回家,沒人管你,但現在就不行了,你享受了物質文明,就必須有與之配套的精神狀態和行為守則。

  如果我們還非常貧窮,沒有形成一個有現代意識或者説逐漸與人類文明發展趨勢相吻合或接近的一個強大的認知群體,你休想在司法上限制或減少死刑,那是不可能的。

  我還沒上網,不知道網民們怎麼看待取消13個死刑罪名,未必樂觀。

  新京報:有學者的一段話説得非常好:“如果一個社會的人文環境造成了人們都不同意去剝奪罪犯的生命,也不同意隨隨便便在平時的衝突中去剝奪別人的生命,死刑的存廢之爭就不是問題了”。

  黃京平:是這個意思。

  公共政策的産生需要社會需求,這個需求不能只是政治家、學者、精英們的,還要有一個強大的贊成這個議題的老百姓。假如立法廢除死刑引起強大的民意反彈,那就要極其慎重了。

  新京報:有學者説,如果一個社會可以進化到“當眾指指鼻子就是最嚴重的懲罰”,那死刑早就廢除了。

  黃京平:這個描述太理想化了,人類社會什麼時候才能進化到那個階段?

  不過人類確實要不斷地反思和進步,也許再過一兩百年,人類就要反思終身監禁是不是太殘酷了,要不要廢除。有個電影叫《肖申克的救贖》,一個人被監禁到八九十歲,他根本沒有辦法回歸社會了,你説這種刑罰殘酷不殘酷?

  不過,眼下的討論,還是要從限制死刑一點點做起。

  背景

  中國死刑制度變遷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沒有制定刑法典,只是制定了若干單行刑事法規,如《懲治貪污條例》、《管制反革命分子暫行辦法》等,在這些單行條例中規定了一些死刑罪名。

  1979年頒布第一部刑法典,規定了28個死刑罪名。其中反革命罪佔到所有死刑罪名的一半以上,在其他可以適用死刑的罪名中,除貪污罪外,都要求在犯罪手段上具有暴力性,如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等。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為打擊犯罪,全國人大陸續制定了23個補充規定,共增設50余種死刑罪名,從而使死刑罪名達到80個之多,許多經濟犯罪和非暴力的危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都可以適用死刑,如走私罪、盜竊罪等。

  由於死刑罪名高達80個,而且很多死刑罪名適用死刑的條件寬泛,因而判處死刑的案件非常之多。實踐中,有盜竊2萬-3萬就被判處死刑的。加上死刑的核準權下放到高級人民法院,導致了最後一道關口沒有嚴格把關。

  全面修訂的新刑法于1997年出臺,縮減了部分死刑條文和罪名,共規定了68個死刑罪名。如流氓罪原先可以適用死刑,1997年刑法將其分解為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聚眾淫亂罪等,都不適用死刑。

  在適用對象方面,取消了1979年刑法的“已滿16歲不滿18歲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別嚴重,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規定,對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既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也不適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對於1979年刑法的死刑緩期執行制度,執行死刑的條件“抗拒改造、情節惡劣”,和不執行死刑的條件“確有悔改”,修改為是否有“故意犯罪”發生,更具操作性。

  2007年1月1日,死刑復核權收歸最高法院行使,有學者指出,“死刑執行的數量下降了至少一半以上”。

  2010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擬取消13個死刑罪名: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盜竊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草案還規定,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

  ——以上文字根據《朱麗芳:中國死刑制度的回顧與展望》《劉仁文:社會轉型與刑法發展》及有關新聞整理

  本版采寫/本報記者 趙繼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