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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期起算:開票日還是交車日?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7日 06: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解放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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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 陳璽撼)昨天,上海、浙江、江蘇、安徽等長三角三省一市消保委針對國家《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徵求意見稿)》內容提出11條修改意見,並已提交給國家質檢總局。修改意見稿指出,汽車“三包”規定應明確規定汽車生産者應保障停産車型的售後服務。為規制某些“黑心”商家以舊充新、以次充好,修改意見稿建議應明確規定在汽車“三包”期內維修時應使用全新原廠零部件。

  汽車“三包”規定的徵求意見稿中,提出“三包”有效期規定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算,但實踐中,消費者購買車輛往往是先付款後取車,甚至有些情況下辦理完購買手續之後要過1─2個星期才能拿到車。長三角三省一市消保委建議汽車的“三包”期起算時間應改為: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與車輛實際交付日期不一致的,應自實際交付日期起算。

  此外,徵求意見稿第二十六條規定,更換或者退貨的,消費者應當支付因使用該車所産生的合理使用補償。但長三角三省一市消保委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産品質量法》規定,産品質量存在瑕疵,經營者應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産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經營者應當賠償損失,企業沒有任何理由在履行“三包”義務時額外向消費者收取所謂的車輛使用費或者折舊費。

熱詞:

  • 三包
  • 起算
  •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 産品質量法
  • 實際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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