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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評:獎勵拾金不昧,細節如何完善?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6日 16: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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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金不昧”除了受到褒揚外,以後在廣州或將有實質獎勵。近日,由廣州警方起草的《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簡稱《規定》)正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其規定:對無主的拾獲財物,可在拍賣後將拍賣款的10%獎勵給拾遺者;對有主的失物,失主領回時,可自願按遺失物價值10%的金額獎勵拾獲人。警方稱,此舉可提高市民“交公”的積極性,不過也有市民擔心執行起來有糾紛。(2月13日《廣州日報》)

  “我在馬路邊,撿到一分錢,把它交給警察叔叔手裏邊……”聽著或唱著這首兒歌長大的人,一看到獎勵拾遺自然有所不適,甚至感嘆世風日下,底線不斷退守。其實,對獎勵拾遺不必慌張。“子路受人以勸德,子貢謙讓而止善”的故事,想必人們並不陌生。做好事的成本過高,就沒有人敢做和願做好事,做好事受到了獎勵則會産生一定的激勵作用。

  拾金不昧受到獎勵,並無不妥,但仍需要厘清三點。其一,如果被小偷利用怎麼辦?正如有市民擔憂,拾金不昧接受酬謝有可能會被一些不法人員利用,成為一種獲利的手段,比如可能導致小偷偷完東西後把價值不大卻對失主重要的證件、資料歸還,以牟取報酬,但如何界定失物和被偷物卻並不容易。

  其二,公共場所失物招領最長限期135天,是不是有點短?《規定》提到:在街上或公共場所拾獲的財物,拾獲人應立即送交當地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公開招領,期限15天;逾期無人認領的,由派出所送交所屬區(縣級市)公安分局再招領,期限30天;逾期仍無人認領的,則由區公安分局送交市公安局拾遺物品招領處;拾遺物品招領處應繼續公開招領90天,逾期無人認領的,進行拍賣並將所得款項上繳地方財政。很顯然,只在小範圍公示,未必能達到告知失主的效果,合計135天的招領時間也有點短。此外,拍賣所得款項上繳地方財政,但如果超過了135天失主找上門來,怎麼辦?

  其三,還應該明確的是,如果失主不願意付酬,如何應對?《規定》稱,失主領回失物時,可自願將遺失物價值10%的金額獎勵拾金不昧的單位或個人,警方人士解釋稱,失主認領拾遺物品時向拾獲者支付一定的報酬,《規定》只是鼓勵失主讓利,遵循的是雙方自願的原則,而非硬性規定。既然如此,如果失主不願意付酬,或者出爾反爾,必將帶來一定的扯皮現象。

  只有把這些細節完善好了,《規定》才能得到很好的執行,獎勵拾金不昧也才能真正起到鼓勵“交公”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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