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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代理的保險公司不得與營銷員“雙簽”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6日 14: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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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頭條

  本報訊近日,中國保監會明確,按照有關監管規定,相互代理的産險公司與壽險公司不能同時與營銷員簽訂銷售代理協議(即“雙簽方式”)。

  保監會有關政策指出,“雙簽方式”不符合有關監管規章和制度。《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6〕3號)第三十五條規定:保險營銷員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不得同時與兩家或者兩家以上保險公司簽訂委託協議。同時,“雙簽方式”也不符合保監會關於相互代理的有關規範性文件要求。《關於規範保險公司相互代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仲介〔2010〕325號)要求,有相互代理關係的保險公司應確保法律關係清晰、管控責任明確、財務核算和資金流向清楚透明。採用“雙簽方式”會導致營銷員法律身份和管理隸屬關係不清,一旦發生合同糾紛,極有可能出現公司互相推卸責任的情況,不利於公司管控和政府監管,也不利於消費者權益保護。

  保監會有關政策指出,“雙簽方式”不利於保險營銷體制改革推進工作。目前正在穩步推進保險營銷體制改革工作,逐步理順保險營銷員與公司的法律關係,著手依法規範財險公司營銷員管理問題,“雙簽方式”與改革方向不符。從法律關繫上説,相互代理髮生交易的實質是公司雙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都是公司而非企業員工(或營銷員),“雙簽方式”使法律關係、管理關係與實質交易不符。同時,如果允許“雙簽方式”,財險營銷員數量將在短期內迅速膨脹,産生新的問題,使艱巨的體制改革工作更加複雜。

  保監會有關政策指出,監管政策不能成為公司規避稅或減稅的手段。關於稅收問題,保監會已經做了大量工作,相較同類人員,營銷員已經享受了一些稅優政策。今後保監會還會通過正當途徑為行業爭取財政和稅收優惠政策。但必須明確,保險監管政策的制定和調整都應當與國家現有財稅徵管法律法規協調一致,也不能以規避稅或減稅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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