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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代理險企不得同時與營銷員簽訂銷售代理協議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5日 09: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手機看新聞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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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簽”不符合監管要求

  據悉,保監會之所以要禁止保險代理人“雙簽方式”,主要是出於三個方面的考慮。

  首先,“雙簽方式”不符合有關監管規章和制度。根據《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規定,保險營銷員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不得同時與兩家或者兩家以上保險公司簽訂委託協議。同時,《關於規範保險公司相互代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有相互代理關係的保險公司應確保法律關係清晰、管控責任明確、財務核算和資金流向清楚透明。採用“雙簽方式”會導致營銷員法律身份和管理隸屬關係不清,一旦發生合同糾紛,極有可能出現公司互相推卸責任的情況,不利於公司管控和政府監管,也不利於消費者權益保護。

  其次,“雙簽方式”與正在推進的保險營銷體制改革工作方向不符。從法律關繫上説,相互代理髮生交易的實質是公司雙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都是公司而非營銷員,因此“雙簽方式”使法律關係、管理關係與實質交易不符。同時,如果允許“雙簽方式”,財險營銷員數量將在短期內迅速膨脹,産生新的問題,使艱巨的體制改革工作更加複雜。

  再次,要避免監管政策成為公司規避稅或減稅的手段。保監會明確,保險監管政策的制定和調整都應當與國家現有財稅徵管法律法規協調一致,不能以規避稅或減稅為目的。

  合規交叉銷售仍可進行

  保險代理人不能“雙簽”,是否會影響到保險公司的交叉銷售業務?對此,接受採訪的業內人士表示,該政策不會影響到險企的交叉銷售業務。監管層作出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理順法律關係和方便管理,並沒有在業務上予以禁止。根據現行的做法,壽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人可以直接用自己的名字為具有代理關係的財産險公司出單,並不需要個人再與財險公司簽合同。

  所謂相互代理,是指保險公司向保監會請示並得到同意,在滿足相關規定後,可以在地方利用對方的網點和人力開展保險業務。

  隨著近年保險公司集團化發展的趨勢漸強,同一個保險集團內同時擁有産險、壽險、養老險牌照的情形十分普遍,集團內子公司基本也都簽訂了互相代理的協議。如平安保險集團、中國人壽(601628)保險集團、人保控股、中保控股集團、陽光保險集團都實現了所屬子公司之間相互代理。泰康人壽與泰康養老險、華泰財險與華泰人壽、中意人壽與中意財險等採用的也是相互代理模式。

  2010年,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相互代理進一步放開,不再限于集團公司內部,但要求相關公司法律關係清晰、管控責任明確、財務核算和資金流向清楚透明。此後,新華保險(601336)與大地財險、陽光人壽與富邦財險等公司也相繼獲准開展相互代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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