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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評:拾金不昧"有獎",道德約束與物質激勵並舉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6日 02: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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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由廣州警方起草的《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正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其規定:對無主的拾獲財物,可在拍賣後將拍賣款的10%獎勵給拾遺者;對有主的失物,失主領回時,可自願按遺失物價值10%的金額獎勵拾獲人。

  拾金不昧,雖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但是,從失主的角度看,東西失而復得,對歸還者給予一定的錢物表示感謝,似乎是人之常情。拋開這種感情的因素不談,拾到東西,人家在保管、聯絡、歸還等環節,總是要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給予一定的保管費用,更是裏所應當。廣州此番以規定的形式,將這一人之常情制度化,應當予以支持和鼓勵。

  民法通則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 從內心而言,我們當然希望人人都能夠主動拾金不昧。但是從現實來看,這樣的道德訴求有些脫離實際。對拾獲人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其實更加有利於拾金不昧這一傳統得以發揚光大。倘若羞于談報酬甚至不鼓勵報酬,則容易導致拾獲人失去歸還的動力,將拾金不昧變為拾金而昧,給失主造成損失,對社會風尚更是一種打擊。

  從國外的情況來看,德國民法典規定,遺失物的拾得人有權向受領人請求報酬。遺失物價值在1000馬克以下者,拾得人的報酬為5%,超過此數部分,依價值的3%。日本遺失物法規定,遺失物件交出、交付或保管所用去的費用,由接受該物件返還的遺失人或是依據法規取得物品所有權而將其領取的人負擔;接受物件返還的遺失人,須得向拾得人支付該物件價值5%以上、20%以下數額的報酬。

  不難看出,一些國家對於拾金不昧同樣也有物質鼓勵措施,這不僅是因為單純依靠道德約束無法實現物歸原主,更是基於經濟人理性作出的合乎市場精神的抉擇。

  眼下,對於我們而言,需要考慮的不僅僅是該不該給報酬的問題,而是在物質激勵的基礎上,如何能夠通過各種方式提升整體國民的道德素質,讓道德的光芒普照整個中華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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