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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與“拾物有獎”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5日 11: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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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以為

  街談巷議

  正向社會徵求意見的《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提出“拾金不昧”者可獲遺失物價值10%的金額獎勵。成語拾金不昧用在這裡顯然不當,違背了公文文本準確性、嚴肅性的要求。

  拾金不昧常常被加上定語“中國傳統美德”,其實該成語非常年輕,出自吳熾昌《客窗閒話 義丐》。故事説的是一位名叫何偉的窮秀才,兩次拾金歸還失主,並且婉拒失主分成酬謝。他説:“我拾金的時候無人知曉,全部屬於我,我還會貪圖其中那一小部分麼?”作者吳熾昌由衷感嘆道:“此其過人也遠矣。”可見拾金不昧並非常態。他的事跡感動了鄰里,大夥兒集資為他在市中心購置住宅,幫他開鋪面,並贈送匾額“拾金不昧”四個大字,也算好人有好報。

  吳熾昌是清末廣東四會人,官至三品,活到了辛亥革命。“拾金不昧”的故事距今不過一百來年,算什麼傳統美德呢?拾金不昧真正家喻戶曉,是伴隨著雷鋒一起走紅的,如果你非把雷鋒精神説成是中國傳統美德,那拾金不昧也算是吧。

  拾金不昧成語本身帶有拾物歸還失主,並且不取報酬的意思,何偉與雷鋒都屬於理想化的人物,用以要求常人有點難度,《規定》既然提出金錢獎勵,就不宜再用拾金不昧形容拾物交公者,法規法條要跟文學區別開來。

  在拾物可昧可不昧的傳統年代裏,拾金不昧值得表揚。自2007年以後,《物權法》把拾物不交公、不歸還,劃入侵佔罪適用範圍,拾物歸還或交公成了法律義務,拾金不昧就失去原有的道德意義。侵佔拾物違法,有違習慣觀念,所以生效之初曾有幾起事件鬧得沸沸颺颺,比如深圳機場保潔員梁麗被判刑的案子。當然,那些都是公家被私人侵佔,暫時還沒有聽説侵佔私人遺物被判刑的事例。

  《規定》遣詞造句有意思的地方很多。第七條第四款:“失主領回失物時,可以自願遺失物品價值百分之十的金額獎勵拾金不昧的單位或個人。”第十條第一款:“對拾金不昧的個人,可按拾獲財物價值的百分之十的金額給予獎勵;”前者有主語,後者沒有主語,如果交公遺物無人認領被拍賣充公了,不知道找誰去討賞金。

  《規定》真正用意體現在第三條和第四條,可以簡稱為“拾物交公”,公是公安局的公。“文革”的時候用歌曲《撿到一分錢》教導國民“拾物交公”,現在進一步用行政法條來規定。大概是因為以前沒有競爭,現在有競爭了,比如民間公益組織搭建的“廣州拾物招領網”就做得更親民。既然徵求意見,我的意見是別把拾物招領的競爭扼殺在襁褓中。

  余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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