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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學章程為何無效力?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4日 23: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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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教育部頒布《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並指令26所大學試點制定大學章程。《辦法》提出了高校章程應明確學校學術評價和學位授予的基本規則和辦法等若干要求,讓人們對未來的大學章程充滿想象。

  提起大學章程,我們往往會想到國外大學依照章程有序運轉的情景。其實當我們羨慕國外大學依大學章程自主辦學時,應該反思為何中國兩個超一流大學北大和清華至今無章程?為何既便是有章程的大學,大學章程也被束之高閣?對這些問題不能有一個明確而又清晰的認識,我們即使制定出再多的大學章程,也沒有多少作用。

  國外大學章程之所以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大學章程受到政府和社會的尊重,關鍵的原因是國外大學章程從淵源上可以追溯到國家法律、州法律,而國家和州的法律則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我國大學章程的效力基本上沒有這方面的溯源。如1995年的《教育法》和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明確規定,設立大學應該有章程。但實際情況是,沒有章程的大學卻也照常運轉。從這點上講,我國大學章程基本上沒有法律意義上的權威性,也基本不被政府、社會,包括大學內部人尊重。缺少了法律保障,即使是如今教育部頒布的《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其願景也很可能會落空。

  中國大學章程沒有效力的原因之二是中國大學日趨嚴重的“政府化”。其一,大學是政府的一個部門,政府掌握著大學校級領導的任命權。其二,大學內部各類“學長”,都按政府官員的管理模式進行管理,從遴選任命到使用考核完全政府化。其三,政府官員與大學官員之間越來越多的幹部交流助長了大學“政府化”的趨勢。其四,大學的經費與政府部門一樣由政府按預算的方式進行撥付。章程效力的前提是獨立法人,不是獨立法人的機構,沒有必要制定章程,制定了也不會有大的效力。

  中國大學章程沒有效力的原因之三是既得利益者的阻隔。這裡主要是指大學中的官員。大學章程講求權力共享,講求共同治理,講求學術自由,講求張揚學術權力,講求權力監督與制衡。總之,大學章程恰似利劍,它的革命對象卻是各級官員,而握劍者也是官員,這不符合人之本性。我們不妨回憶下近幾年一些大學的“去行政化”改革,從武漢大學,到吉林大學,到復旦大學,有哪一所大學真正限制了行政權力?又有哪一所大學的學術權力得以張揚?要想大學章程産生效力,首先應該有制約利益既得者的體制和機制,才可能産生職業化的大學校長。而行政化的領導體制,絕不會有大學章程的效力。

  中國大學章程沒有效力的原因之四是大學人在長期“行政化”“政府化”下形成的習慣。即大學人多是“大學機器”一個小構件,全憑上級的命令行事。在今天的大學裏,無論是校級的領導,還是院級的領導,他們大都是按上級“指示”辦事,按“政府化”的規則辦事。“領導永遠是對的”不僅成為大學裏領導們的共識,也是大學裏老百姓的共識。在此等慣習的作用影響下,大學章程怎麼可能有效力?

  中國大學章程何時有效力呢?這個答案很好找,也很難找。但不管如何,知道大學章程是大學憲章,就是一個進步。但如果認為大學章程一經制定,即産生如“達特茅斯學院特許狀”的效力,那一定是夢想。 劉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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