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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收費與監管缺位再思考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4日 22: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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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媒體對銀行收費與服務問題口誅筆伐,銀監會、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共同起草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然而,該《辦法》卻被法律界質疑為將銀行“高收費合法化”。 銀行業“規管之困”可見一斑。

  毋庸置疑,金融業內對監管層提出的“宏觀審慎監管”與“逆週期監管”等框架對銀行業健康發展的貢獻基本認可。 在各種“技術性”的監管指標約束下,中國銀行業在風險控制方面逐步已走在“巴塞爾協定III版本”等國際標準前面。 然而,從普通老百姓角度看,銀行管理似乎經常“缺位”,監管部門與各大銀行似乎“同聲同氣”,以至於客戶陷入“舉證困難”與“投訴無門”等尷尬境地。

  本次《辦法》中提出了對銀行收費實行“報備制”而非“審批制”。在目前銀行業仍未充分競爭的境況下,法律界認為《辦法》實際上對銀行服務維持高收費開綠燈。

  記者在日常採訪中經常發現,個別銀行監管部門或行業協會僅充當“業內協調者”的角色。對於消費者而言,向上述部門投訴往往無果而終。這些監管機構對銀行的違規問題傾向於“內部協調處理”,一般極少向公眾或媒體公佈處理結果。因此,社會輿論無法對銀行形成強大的監督機制。這無形中造就了銀行“利潤高得不好意思説”而“各項違規收費卻照收不誤”的局面。

  據機構統計, 銀行業內的服務收費項目從2003年的僅300多種,到現在《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列出的多達3000種,7年時間增加了10倍。從宏觀層面而言, 銀行自身服務的不到位也是導致資金大量流出銀行,間接催生了民間拆借市場亂象。可見,銀行收費問題已不單純影響其服務水平,更關係到整個金融環境的問題,不得不引起高度重視。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銀行業服務質量雖已有改進但仍不盡如人意。因此,監管層必須從制度上繼續細化對銀行業服務問題的監督管理。 同時,媒體須對銀行業各項服務投訴予以高度關注並及時披露,由此造成強大的輿論監督力量。此外,在銀行業公平競爭機制上也有待儘快完善,這樣才能從根本上避免銀行巨頭“店大欺客”的狀況。作者: 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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