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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話語權不彰 銀行亂收費難止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4日 20: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西安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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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客

  銀監會、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共同起草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該《辦法》將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分為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部分法律界人士認為,該《辦法》提出的政府定價、指導價範圍太窄。在市場調節價方面,監管方給予銀行自由調節空間過大,給銀行亂收費有“可乘之機”。 (相關報道見今日本報8版)

  要説破解銀行亂收費,並無捷徑可走,只要尊重消費者話語權,增強消費者博弈能力,確立消費者在銀行服務價格制定上的參與權即可。但遺憾的是,《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沒有解決消費者這一根本性訴求。

  比較《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和《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兩者的共性在於,商業銀行服務價格都分為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不管是指導價還是調節價,只要消費者沒有話語權,就無法遏制銀行的收費衝動,在銀行名目繁多的收費項目面前,就只能無可奈何。正如業內人士指出,“不管是政府定價、指導價,還是市場調節價,都應徵求消費者意見”。即便是受實際情況所限,銀行無法做到與每個消費者單獨協商,也應該召開聽證會。

  還有一個“有趣”的細節不能不提,《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提出,銀行收費應明碼標價,殊不知《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早已規定:“商業銀行應按照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有關規定,在其營業網點公告有關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服務價格標準。”還規定,不按照規定明碼標價,擅自製定屬於政府指導價範圍內的服務價格,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9年前的暫行規定就要求銀行收費明碼標價,但仍有銀行置若罔聞,這足以説明監管不力以及罰則偏軟。

  其實,早在2010年7月底8月初,面對日益強烈的公眾質疑,價格主管部門和銀行監管部門曾相繼表態,已經起草了新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將在徵求各方意見後“儘快出臺”。時隔一年多,徵求意見稿終於面世,但並非充分賦予消費者話語權,其效果如何,確實令人不敢樂觀。

  破除銀行亂收費,需要制度健全,比如出臺《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但如何真正保證民眾的知情、參與、表達和監督等權利,是最重要的事情,否則出臺了新的規定,也無法遏制銀行亂收費的衝動。歸根到底,一方面應保證民意的在場與強大博弈力,另一方面應推動銀行業充分改革,改變銀行業仍是相對壟斷性行業的局面。

  (作者係媒體從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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