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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殘疾人就業不足單位需繳保障金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4日 13: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京龍虎網-南京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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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毛慶) 近日,市政府正式批復《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繳實施辦法》,今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單位未按照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的,需繳納保障金。

  據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外地駐寧單位,要按照不低於本單位上年末從業人員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凡安置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均屬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繳對象,必須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市、縣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比例計算不足1人的部分,按照實際比例差額數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原則上不能免徵。對遭受自然災害或者嚴重資不抵債進入破産清算程序的繳費單位,需緩繳或者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單位提出申請,報財政部門會同殘聯、地稅部門審批。

  作者:毛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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